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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伤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规定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18个月,六级残疾为16个月;

2、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建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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