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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超过期限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许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许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一、大连市工伤鉴定处是在哪里

工伤认定后,工伤伤残级别的鉴定一般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工伤伤残鉴定,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申请就可以,他们会通知你准确资料和什么时间去伤残鉴定的,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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