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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已过,该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超时申请无效,但劳动者仍有救济途径。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将承担费用责任。工伤职工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企业需赔偿职工的损失。工伤认定申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认定和鉴定。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是: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的时限为1年。从这里看,超过时限确实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但是,法律并没有向劳动者关上大门,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此款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义务作出了惩罚性规定,更加强调了用人单位对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和不依法申请的法律后果。对于工伤职工一方来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一种法定权利,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或者因职工一方过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职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不因此而自然被剥夺,即: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而不予受理的,企业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应包括依工伤待遇计算的数额再加有关费用。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申请时限有所规定。超过时限确实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然而,法律并未完全关闭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申请的情况,法律进行了惩罚性规定,强调了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职工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企业应承担因未按时申请而给职工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可能不再适用,但职工仍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申报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认定和鉴定等步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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