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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已过,还能否享受赔偿?

1.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职工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如果单位自愿承担责任,职工仍可享受部分待遇。

2.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包括从事工作、科学试验、职业病、意外伤害、维护国家利益等。

3.职工因犯罪、自杀、斗殴等情形造成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但特殊情况下可有通融。

法律分析

一、超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该怎么办

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享有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须通过工伤认定。如果本人和用人单位均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角度讲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超过时效,当事人即丧失了对权利的主张权,这是各项法律制度的通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是如此。

二、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时即使向认定部门提出了申请,原则上也是得不到受理的。但要是情况特殊,并且有证据加以说明的话,原则之外也是有通融的情况。

结语

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规定,超过时限将丧失工伤认定的权利。然而,如果单位自愿承担责任,职工仍可享受部分待遇。工伤认定的情况包括从事工作、科研、职业病、意外伤害等,但自杀、违法等不属于工伤范畴。虽然通常不受理超时申请,但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也可通融处理。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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