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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上班三天不来算旷工吗?

劳动者连续三天不上班,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被视为严重违反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也应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都有责任遵守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法律分析

三天没上班属于自动离职还是旷工取决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制度,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连续三天不上班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地39条规定合法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旷工一天上就开除,连续三天不上班视作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连续三天不上班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三天没上班可以被视为自动离职。然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书面证明,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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