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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险一金必须交吗

成都五险一金必须交吗

五险必须交。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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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标准是什么?

一、成都五险一金是什么? 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和 生育保险 ,还有 住房公积金 。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缴纳 社会保险 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 公积金 ,是根据企业效益而定,效益不好,可以自己确定比例,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二、成都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1、公积金缴存比例: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按国家税收规定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 2、 社保 缴纳比例: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身份不同,参保比例不同。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不同。 具体如下: 1.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 4、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 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 7、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 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三、 成都市 五险一金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为了老有所养,劳动者到了法定 退休年龄 可以领取 退休金 。 2、医疗保险是职工生病作为医疗报销用的。 3、失业保险是职工失业后,领取生活费的。 4、生育保险是职工生育作为生育报销和有关待遇的。 5、工伤保险是职工发生 工伤 ,支付 医疗费用 或者赔偿有关 工伤待遇 的。 6、住房公积金是住房改革,企业和劳动者各缴纳一定的住房基金,符合提取条件可以提取,也可以再购买 商品房 时享受更低的 住房贷款 利息,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 四、成都市个人不交五险一金的影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以 劳动关系 为纽带的社会保险险种,属于强制性参保险种。过去有的职工不愿意参保,认为是否参保应该由自己自由选择,甚至还有职工因为企业为其参保而闹到相关部门来,说单位没有告知他就为其参保了。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规定,我国公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登记义务。2、参保义务。3、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是“应当”,用人单位是代扣代缴单位。如果职工不参保,属于违法行为。 五险一金 在工伤、生育及失业期间都能享有福利,在养老和 医保 上都是有保障的,只要交够所规定的最低年限,即能享受终身。医疗保险比较重要,中断三个月以上即失效,小病无所谓大病可无救。

成都五险一金个人只交了社保其他的都没有自己承担公司有交请问是怎么回事呀

可以到社保局进行仲裁。

五险一金是由公司和个人一起承担的,公司必须缴纳。

一、公司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2-2%,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6-1%,个人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比例都是5-12%,单位缴纳什么比例,个人就缴纳什么比例,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进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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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是否强制私立学校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特别是公积金?如果提供工作住房后是否就可以不缴纳公积金了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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