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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回避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回避

法律分析:回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遇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对该案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解决。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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