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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认可事实婚姻吗

法律上认可事实婚姻吗

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登记结婚的,以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末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属于同居关系。在现行婚姻相关法律实施以后,事实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民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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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解除关系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财产;在事实婚姻期间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吗?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目前没有对事实婚姻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事实婚姻在实践中仍然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尽管事实婚姻没有合法登记手续,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不存在婚姻登记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具备了以下条件,事实婚姻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1. 相互同意在一起生活,具有夫妻感情;

2. 共同居住一段时间,时间长短不作要求;

3. 双方经济上有或曾有扶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相互关系;

4. 社会上对他们的关系普遍承认。

如果上述情况均成立,则可认定该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离婚、财产分割、赡养等方面,事实婚姻关系可以作为依据,诉讼时可以申请相关权益的保护。但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终究要比正式婚姻低,建议还是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获得法律上更充分的保障。

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

我国目前还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但是,对这个问题,必须有正确的理解,并非我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就等于公民结婚不需要登记。

一、我国只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此后,所有婚姻除了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之外,还要符合登记的形式要件。由于“法不溯及以往”的一般原则,此条例对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没有效力。

二、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统一适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此,一个有效的婚姻必须经过登记的手续方为法律所承认。即便符合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如果没有登记,法律也一概不予以承认。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通常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三、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四、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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