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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大队信怎么写 改名申请书怎么写

1.改名申请书怎么写

改名申请书材料内容如下: 申请日期:**年*月*日 当事人原用姓名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与当事人关系 本人当事人之父母联络电话 拟改用姓名 法令依据 姓名条例第*条第*项第*款*段更改原因 因有下列*条款,请准改名: 一、同时在一机关机构,团体或学校服务或肄业,姓名完全相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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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三亲等以内直系尊亲属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时在一直辖市,县(市)居住六个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铨叙时发现姓名完全相同,经铨叙机关通知者。 五、与经通缉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文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七、因长期错误使用,原有名字反而遗忘者。

八、因出国等原因需要更改者。 附缴证件 一、户籍部 二、同意书 三、证明文件 申请人国内户籍地址 审查意见 附注: 一、原用姓名及拟改用姓名请用正楷书写清楚正确。

二、依姓名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命名文字字义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请改名以二次为限。 三、未成年子女申请改名父母不能同时申办者,请增附父或母同意书。

注意事项 一、标题(居中):申请 二、对方称谓,并要写清原因,目的,以及希望怎样 三、落款:包括申请人姓名及时间 用词尽量要正式,不要太口语化。这样就可以了。

◆范文如下: 自己改名: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的名字叫作 ,由于 原因,我的名字一直被误作为 ,与我的(身份证学籍等)不符,现给我的生活/学习带来了许多不便.为了在今后的人生旅途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特申请将原误名改为 .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给别人改: XXX派出所: 本人女儿现用名梅春玲,女,汉族,2000年5月6日出生于XX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XX妇幼[2000]产2892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梅芷洋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梅纯婷读音接近(“纯”与“春”相同、“玲”与“婷”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

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 此申请。 申请人: 另外,其实18周岁以下的人改名是很容易的!只不过是走得形式。

2.改名的程序及申请书格式

有一点是要记得,要想改名字,要趁早,不然年龄越大越不好办理。

趁你现在未满18周岁赶紧落实变更姓名,不然等满了18周岁就很麻烦的。具体的规定,请看如下: 我国公民有权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针对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的约束依据: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第九条规定: (1)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籍管理机关批准。 (2)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

但被收养或者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提供的法律意见: 所以针对年满18周岁的人来说,更改姓名比较困难,不是说不能改,准确的说是申请改名得到批准的可能性极小,因为18岁以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改名的成本和风险都较大,不利于户籍、治安等各方面管理。

假如你现在改名,你的户籍信息要变更,你的学籍、驾驶证、结婚证(离婚证)、保险等都要变更或以户籍证明加以附证,否则会给生活带来你意想不到的麻烦,你的劣迹、犯罪记录等有可能跟随改名受到影响,同时,你和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你的赡养、抚养义务,继承权都会在日后的生活中突显各种各样的矛盾。所以,从便于公安户籍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看,应对更名权进行合理控制,以免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压力。

年满18周岁的改名并不是都不行,只不过会比较困难罢了。现在公安局内部的办理原则一般是不给予办理,除有特殊情况。

当然现实操作中,你如果能去找点关系,至少还是有门路的。而且你的变更理由还是近乎人情的。

具体操作还是需要你本人或者拖亲属去公安局户政科咨询吧。 另附一般的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18周岁以上严格控制更名。 一、申报人应具备的证明材料 (1)要求变更姓名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未满18周岁的); (2)单位、街道或学校介绍信;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变更程序 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由户籍内勤受理,6周岁以下的由户籍内勤当场办理;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由外勤民警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5日之内报所长审批完毕;16周岁以上的,外勤民警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所长签署意见,5日之内报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审批,县局户政大队7日之内审批完毕,各派出所接到审批材料后5日之内通知当事人。

最后祝愿你能如愿以偿!如果满意请采纳^_^。

3.变更户口簿姓名的申请信怎么写

确实能改,先去公安局把户口本改了。

再拿户口本去从办。钱要看具体的地方。

应该是地方不一样钱也不一样的。 公民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规定?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 一项登记。

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动。(1)姓名变更。

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

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 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

(3)民族成份变更。户 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 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 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 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 族成份。

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 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你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

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你最好可以去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咨询一下。 办理户口登记和申领身份证的有关规定 1.公安派出所受理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转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同类性质户口迁移,迁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办理;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居民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本市县(区)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

(2)立户、分户:凭本人婚姻证件和单位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的《准生证明》办理。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分配通知,接收单位证明和本人《户口迁移证》。 (6)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以上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安置证明和单位接收证明。

(7)“农转非”落户:凭《准予迁人证明》、《农转非计划指标证》和《户口迁移证》落户。 (8)小城镇户口落户:凭《准予迁人证明》、《小城镇户口指标证》和《户口迁移证》。

(9)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单位证明。 (10)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落户:凭释放机关和解除劳教机关发给的释放证明和解除劳教证明恢复户口。

(11)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指定照相馆拍摄的制证相片办理手续。 (12)换领居民身份证:凭本人《居民户口簿》、相片和旧居民身份证办理手续。

(13)办理暂住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 (14)考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办理。

(15)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证明、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 (16)归国华侨户口落户:凭省级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

(17)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户口落户:凭省侨办等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办理。 (18)台胞回大陆定居户口落户: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

(19)死亡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和《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20)应征人伍公民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办理。

(21)出国(境)后户口登记、注销:出国(境)六个月以内的,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办理登记手续;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2)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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