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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失去效力。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争议即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其理由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裁决与审判之间的关系,与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同,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后,面对的是一个失效的裁决书,则争议双方此时的状态与裁决前没有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在15日内处于一种未生效状态,15日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当事人起诉的,如果法院以判决或调解方式进行实体处理,仲裁裁决即失效。如果当事人撤回起诉,表明当事人在程序上放弃诉权,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依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则未生效的裁决在15日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后的效力处于何种状态。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这显然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说法使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变得毫无意义。所以,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我们可以设想,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那么当事人可以利用这种方式使仲裁程序成为多余。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肯定了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又撤诉,则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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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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