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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也就是说,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为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体现工会组织的权威,有效纠正和制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行为,法律作出了上述规定。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对此,为了突出强调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没有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限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法定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的情形,而且用人单位没有在事后及时补正该通知程序。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在事先通知工会相关解除事由,但在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前,已经依法补正的,则可以免除其支付该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

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在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员。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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