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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伤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后工伤赔偿问题

工伤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从事职业病作业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伤残待遇等。具体费用根据参保情况、劳动关系、伤残等级等因素而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法律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期间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的;

2、赔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费用包括: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

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

6.生活护理费(评残前、评残后);

7.各级伤残待遇(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具体赔偿费用与伤残者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伤残者本人工资、社平工资、伤残部位、受伤残时间等有关,鉴于相关法律问题及证据准备等处理工作专业性较强,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后妥善处理。详细情况可电话联系或预约面谈。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赔偿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8条。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者,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至16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者,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者,同样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以及各级伤残待遇。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计算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详情请电话联系或预约面谈。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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