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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工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录用合同期满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录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使用者支付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的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支付一次性劳动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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