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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具有终结仲裁程序、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约束机关组织重新处理案件等作用。当事人在签收前有权反悔,但签收后不得反悔。如果调解不成或签收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书生效时间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

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结语

劳动争议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当事人签署或盖章后,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生效,具有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仲裁机构在出具调解书后不再处理该争议,调解书的签收是重要的,一旦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有权反悔,但签收后不得反悔。如果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仲裁程序终结,并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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