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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倒卖行为及其刑事处罚

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倒卖行为及其刑事处罚

本文主要讨论了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之间的区别。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保护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制度。两者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对于处罚方式,本罪没有明确的罚金标准,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采用倍比罚金制来确定罚金。对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判决处理。

法律分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结语

土地管理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本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者的区别在于,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保护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是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制度。在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损害了大量耕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情节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且情节严重。对于处罚,前者没有明确的罚金标准,而后者采取倍比罚金制。对于非法占用土地,应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严格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需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8194;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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