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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有以下区别:

2.1、可撤销主要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欺诈胁迫等而产生,无效主要因为以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产生的;

3.2、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则为法定的无效;

4.3、可撤销有期限规定,无效没有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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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行使期限的区别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确认 合同无效 没有期限。 二、行使方式的区别 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 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向 仲裁 机构请求撤销。 1、 民法典 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为由或以民法典第563条条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律、行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是否无效需要通过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当事人无法自行确认合同无效。 三、效力区别 民法典规定: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自解除条件成就时, 合同解除 ,之后,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之前,合同有效。 民法典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法律后果的区别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566条约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合同无效还用解除吗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

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解除合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即从来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从来未产生,因此无效合同根本无需解除。

二、合同期满后还要解除吗

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期满后合同便已经解除,不需要在合同期满后再协议解除。

三、解除合同法定情形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即从来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从来未产生,因此无效合同根本无需解除。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九十四条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

(一)因不可抗淡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法律分析:撤销合同是因为合同本身有可撤销的事由,包括: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被欺诈、被胁迫而撤销。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被撤销之后自始无效。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有可解除的事由,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因不可抗力。被解除的合同效力上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则自始不具备合同效力,不对当事人具有合同拘束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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