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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出资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出资人的责任包括保值增值责任、有限责任、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出资填补义务、追加出资义务、不得擅自抽回出资、诚实信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法律分析

公司出资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对有关公司的财产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有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遵守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5、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8、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9、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10、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结语

公司出资人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在设立时,股东需按评估作价补交差额,追加出资义务也应履行。一旦公司核准登记,不得擅自抽回出资。股东应诚实信任公司及其他股东,不滥用权利损害利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股东不得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需连带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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