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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备案后果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导致后期矛盾纠纷无法处理,备案对工程款结算有影响。备案制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影响工程款结算。招标人可以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应包含投标须知、技术要求、设计文件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需基于双方协商,双方可根据程序提交材料给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备案后果是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备案的后果是可以导致后期出现矛盾纠纷时无法处理,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备案与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影响。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是需要严格基于双方协商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但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可以具备合同的效力的,双方可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可以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来提交材料进行处理。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对后期处理矛盾纠纷至关重要。备案并非强制规定,但会对工程款结算产生重大影响。备案制度旨在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招标工程应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技术要求、设计文件等内容。备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提交材料给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处理。请咨询相关部门以确保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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