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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1、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有什么规定

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上的规定有:合同纠纷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规定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方式是约定优先,约定不成的按照法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黄勋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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