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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条件

法律分析:

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送劳教场所后,入所时间在半年以上,已执行劳动教养期限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所外执行: (1)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的; (2)父母已故,家中有年幼弟妹,确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的; (3)有业务技术专长,确属原工作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原所在单位特别需要提出申请的; (4)正在就读全日制大、中学校的学生,要求继续回校就读,所外执行不致于对他人或社会可能发生危害性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有所外执行必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的,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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