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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息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休息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1.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餐费,由单位按单位出差标准(或当地标准)的70%支付。4. 根据伤残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需按当地标准缴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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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病假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待遇不降级的工资收入。具体工资发放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病假期间,劳动者可以继续领取其原有职位(岗位)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降低。同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包括是工伤病假期间、医疗期间、康复期间以及因工致残后保障期限内的收入补偿等。具体工资发放标准需要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执行,在该期间依然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按时缴纳工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工伤后初次治疗期间,就医期间一般不扣除工资。而且,病情严重、长期治疗时,企业可能需安排其他劳动者代替原工作岗位上工,此时企业应探讨适当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协商,以确保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工伤病假期间是否继续计算工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伤期间按月计算工龄,保障期内除因非本人原因离岗期不计入外,其他时间按照在原单位工作的实际时间计算,认定工龄的起始日期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上班的第一天。

在工伤病假期间,劳动者可以享受待遇不降级的工资收入,并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制度执行。企业应妥善安排这段时间里相关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并将其工资纳入社会保险待遇范畴。劳动者在接受治疗或休养期间需要注意配合医生治疗,同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治疗、休养的,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期间工资按什么标准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工资的发放应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 在规定的疗养期内,应当按照原工资的100%支付休假工资。

2. 疗养期满后,如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则应当按照职工以前属于的保险所在地的职业分类、岗位及档次等级确定相应待遇标准计算。

3. 如未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在治疗和恢复期间,根据就业保障和企业实际情况,可以予以协商确定待遇标准。

因此,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如果是在规定的疗养期内休息,则应按原工资的100%支付休假工资;如果超过了疗养期而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则按照您以前属于的保险所在地的职业分类、岗位及档次等级确定相应待遇标准计算。

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法律主观:

工伤休假期间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标准按受伤钱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休养期间工资该怎么发

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1、工伤养伤期间工资,按照工伤之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具体发放几个月根据具体伤情确定;

2、一般发放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符合工伤规定的诊疗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工伤认定申请:

1、提出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提出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4、回复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取得工伤证。不服可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3个月内)。

申请工伤鉴定注意事项:

1、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引起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3、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起诉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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