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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补签生效日期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补签生效日期怎么认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时,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合同的程序或内容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法强制性规范而归为无效,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即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1)自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的这种状态开始到法律规定的时期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原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3)因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具有双重身份,享有两个劳动关系,一个是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同时又为新的另一个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这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3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职工同时到社会上就业;在国有企业待岗的职工到社会上就业;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到社会上兼职。

2.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使得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法律上认可其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补签手续。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若能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支付单”、“招工记录表”等文字资料,即可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

对于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自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的员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其工作岗位,而其本人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于劳动者本人不在工作岗位,因此,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对于待岗人员或国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在外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应提前与原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未经原单位同意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到社会上兼职的,无论其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应视后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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