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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退回程序是怎样的

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其次,如果被派遣员工可以随时被退回,再由派遣单位支付大部分人都无法长期接受的最低工资,则法律规定的解雇保护、经济补偿金制度将被变相架空,派遣将成为规避法律、变相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便利渠道。

一、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即:

(一)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工

企事业单位用工,一般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为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或许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会有所涉及。

目前,有些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派遣工退回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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