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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主教练属不属于监察对象

国家队主教练属不属于监察对象

国家队主教练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作为受任命的国家队主教练,在其任职期间,也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也是监察对象,理应受到监督。如果在任职国家队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出现违法乱纪问题,一样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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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进行明确规定,下列属于监察对象的范围的有哪些?

【答案】:A、B

由《监察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知,中国党机关中的公务员、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公务员都属于监察对象,当然包括机关中的公务员。将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是为了实现监察的全覆盖,故A、B项均正确。由《监察法》第15条第(3)项的规定可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属于监察的对象,而不是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故C项错误。由《监察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可知,并不是公立的科教文卫体等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属于监察对象,只有“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监察对象。事业单位中普通的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由于并不行使公权力,不属于监察对象,故D项错误。

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什么级别

[一R]中国足协根据法律授权和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是事实上的“法定机构”,上一篇笔记讲到中国足协相当于正厅级“企事业单位”。

[二R]依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对“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

[三R]2022年11月26日,李铁接受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省纪委监委的调查范围是省管干部,即由组织部主管,使用、任命权在组织部。因此李铁的级别至少是省管处级【国家体育总局局管处级】甚至副厅,足以跻身足协高层。

[四R]中国足协原来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正厅级组织架构,下设综合部、外事部、联赛部、技术部、青少年发展部、女子足球管理部等部门,李铁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一职,这个职位相当于足协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处级干部。

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谴、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扩展资料:

监察法的任务:

1、加强党对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3、整合分散的反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哪些人不属于监察对象

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解答:

除开以上范围的人员,其他非公职人员都不属于监察对象!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有哪些

法律分析:

六类公职人员指的是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以及科研还有文化单位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其它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六类公职人员是哪些人?这些不同的公职人员有着不同的工作职责。

六类公职人员的具体情况

1、这一类的公职人员指的是党的机关以及机关还有行政机关甚至是政协机关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这一类主要是指的法律、法规授权又或者是经过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相关公务的人员。

3、主要是指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4、主要是指的从事公办的教育、科研以及文化还有医疗卫生相应单位的管理人员。

5、主要是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6、其它的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主要是指的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又或者是中国党以及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又或者是各种各样的民间团队以及国有企业还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比较广泛,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也就是公职人员。因此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六类公职人员各有各的不同,这些不同的公职人员负责的工作内容不同,他们分布在不同的岗位上,并且享受着不同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及本级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六类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监察对象六大类如下: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包括中国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的公务员;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被授权、受委托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4、公办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六类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是关于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列宁在《国家与》中指出:“对一切公职人员毫无例外地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强调,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是中国党鲜明的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要求相比,以前行政监察机制存在着监察范围过窄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对象,符合我国的和文化特征,体现制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本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

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是监察对象中的关键和重点。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8类:

1.中国党机关公务员。包括:(1)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和地方各级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包括:(1)各级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机关的工作人员。

4.监察委员会公务员。包括:(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员;(2)各级监察委员会内设机构和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派出的监察专员等。

5.人民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6.人民公务员。包括:(1)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司法行政人员等。

7.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公务员。包括:(1)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8.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公务员。包括中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中国致公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九三学社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公务员,以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等单位的公务员。

公务员身份的确定,有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及备案等程序,登记、录用或者调任为公务员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员。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主要是指除参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员。在我国,事业单位人数多,分布广,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数量甚至大于公务员的数量。由于这些人员也行使公权力,为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有必要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由监察机关对其监督、调查、处置。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副、纪委,工会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纪委,工会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

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员,在招标、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和立法解释,这里的“从事管理”,主要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本条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具体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

属于监察对象的是哪一选项?()

属于监察对象的是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等机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等机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些都是属于监察对象。

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二集《全面监督》中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2月,吉林省纪委接到反映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张国志以权谋私的问题线索。但是张国志并非党员,他落马时也并非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察改革前,在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掌管着公共资源、行使着公权力,但大多数不属于行政监察范畴,非党员也不在纪委管辖范围,这就出现了监督的空白。2018年3月,《监察法》正式颁布施行,该法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既包括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人员、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涵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类似张国志这样的身份不再是监督的盲区。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除了张国志这样的高等院校的副院长,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等,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我们采访了西南大学监察法学院谭宗泽教授。

      问: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政务处分法(草案)第二条也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请您谈一谈什么是“公职人员”?

      谭宗泽:

      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了监察对象,也就是公职人员的范围:(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第三条也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该规定与监察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典型的公职人员,这些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是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即这些人员属于依法履行公职,被纳入了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前段时间,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总经理云公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云公民作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党组副、总经理,不属于公务员,但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属于监察法上的“公职人员”,因此国家监委可以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问: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有哪些判断标准?

      谭宗泽:

      监察法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授权或受委托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单位中,从事公务或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都纳入了国家监察的范围。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明确规定的监察对象并不包括机关组织等,而是以这些机关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为监察对象,针对的仅是具体的个人。具体来说,要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仅要看其是否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主要还要看其是否是在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其所涉嫌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是否损害了公职人员及公权力运行所要求的廉洁性。而要具体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依据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就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一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二是其是否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一般只要具备这两大要素中的一个,就可以认定为属于监察对象。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权力”所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非公职人员。也就是说,以“公权力”为标准来识别具体的监察对象可以将所有的公职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监察的对象范围;反之,行使公权力的人不一定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以“公职人员”身份为识别标准来认定具体的监察对象就不能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即“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个具体识别标准之间是必要不充分的关系,我们应以“公权力”为主要识别标准,再辅之以“公职人员”这一身份标准来具体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

      从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其是以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身份、履行公务、管理公共事务与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财产等要素为标准,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为要求来认定监察对象的。廉洁从政是对享有公权力的人员的要求;廉洁从业是对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财产与公共资源的人员的要求。因此,要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既要看其是否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关键还要看其是否是在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及管理公共财产等,以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综合实质性标准组合来识别。

      问:

      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谭宗泽: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坚持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的实质性标准来对这些人进行识别。一般来说,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行使“公权力”,因此应不属于监察对象。

      但是,当这些人员基于法律的授权或者基于委托等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又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时,就可能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例如,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负有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就应属于监察对象,其主要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一般就包括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及其他负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就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副、纪委,工会等,以及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纪委,工会等人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就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特定岗位如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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