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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有偿关系区别

雇佣关系和有偿关系区别

雇佣关系指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其中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雇员,雇主支付工资并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指导。而有偿关系是一种广泛的、比雇佣关系更为泛化的概念,它指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或产品,并收到相应的报酬,不一定涉及劳动力的雇佣。

雇佣关系指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其中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雇员,雇主支付工资并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指导。而有偿关系是一种广泛的、比雇佣关系更为泛化的概念,它指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或产品,并收到相应的报酬,不一定涉及劳动力的雇佣。

雇佣关系指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其中一方为雇主,另一方为雇员,雇主支付工资并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指导。而有偿关系是一种广泛的、比雇佣关系更为泛化的概念,它指的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或产品,并收到相应的报酬,不一定涉及劳动力的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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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

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

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在职场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关于职场的问题,比如我们都知道公司是聘用我们为公司工作的,那么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1

一、雇佣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雇用关系是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根据学界的通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狭义的雇佣关系,这是两者最直接的也是最大的联系。在我国法律和劳动保障行政实务中,雇佣关系实际从狭义上来说,是抽去劳动关系部分之后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二、怎么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1、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2、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4、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2

(一)帮工关系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

(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提供劳务是为了生存需要,雇主则是为了获取利益。

(3)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

(4)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二)雇保姆、家教等服务关系

家政服务关系中,最典型的是雇保姆的问题。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

2、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

(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4)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

(四)劳务关系

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成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劳务关系近似于雇佣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

(1)提供劳务的人所提供的劳务为体力劳动;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提供的劳务不仅仅局限于纯劳力;

(2)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则有人身依附关系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在雇佣成立前地位平等,雇佣成立后即具有不平等性;

(3)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满足需方的劳动力要求即可,一般没有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

聘用关系有哪几种关系3

一、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是否是一样的?

二者不一样,聘用关系的范围广泛。如人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聘用关系的一种,还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是聘用关系的一种,而这二者都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经济法下的强制法范围,而聘用关系则不一定

二、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劳动关系?

有两类特殊的人员,他们虽然合法的就业了,但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却不是劳动关系。这里主要是指这两种人:在校学生、退休职工。

1、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对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仍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最低工资等约束,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从企业的角度讲,雇佣学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无可厚非。

现实生活中,使用学生实习在某种程序上已经成为一种用工模式。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堪重负,使用更多的学生实习成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专门运作此事,作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修正,把后者所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达到退休年龄即为终止,即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自然也就不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责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责任整理如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区别:

1、一是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劳务关系,双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方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2、二是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

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支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用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三是福利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责任: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有行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 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 劳务关系 是指两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 签订劳动合同 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 其次,签订了 劳动合同 ,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 。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怎么区分劳动、劳务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 合同法 、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要知道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常会被大家给混淆,虽然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确实有一些想通的地方,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还是有一些本质上的区别的,而且当处理 劳动纠纷 的时候,区分好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帮工关系的区分

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个人间的劳务关系、帮工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 是指受雇人在特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在其指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

1、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雇佣关系属于支配和被支配地位的关系;承揽关系是双方平等无人身依附性的法律关系;

2、双方标的不相同:雇佣关系的标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标的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动成果;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

3、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承揽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法典》第1193条,责任归属: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是指:自然人劳动者与自然人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

它与雇佣关系极为相似,但并不等同,主要区别在于法律主体上。

雇佣关系与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

1、两者在双方法律主体的人身依附性上不相同:雇主和雇员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者无人身隶属关系。

2、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个人间的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责任归属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劳动者致使第三人损害的,用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2)劳动者致使自己损害的,双方按过错划分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两者的法律主体上不尽相同:雇佣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之双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帮工关系 是指: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无偿提供劳务,而另一方接受其帮工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有偿的;帮工关系的帮工行为是无偿的。

2、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帮工行为属于单务行为,也即单务合同。

3、两者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帮工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其有适用两种归责原则方法:1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 2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1、干预程度不同;2、福利待遇不同;3、用工形式不同;4、主体不同;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6、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使用和管理劳动力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自然人,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尤为重要。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简单的讲,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许多权利义务的确定要受到国家干预。比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支付报酬的一方又称为雇佣人,提供劳动的一方又称为受雇人。劳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合同确认。劳务合同也叫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实,劳务雇佣在我们现代的生活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诸如农村存在的大量雇工现象,城市涌现的大量民工现象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一定的联系的,但二者又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主要体现在:1、主体及其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有一方必定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恒定为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劳动关系确立后一方与另一方产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支配与被支配的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隶属关系。2、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合同法、民法调整。3、劳动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无权参与另一方的相关事务。4、支付报酬的形式不同。劳动关系因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报酬在我国主要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往往表现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是有规律性的;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通常是即时清结的一次性支付。5、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特定情形除外),劳务合同中的雇工可以是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劳动关系中通常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及作业环境等事项。6、处理纠纷程序不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1)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2)雇员有无报酬;(3)雇员是否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2)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

(3)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

(4)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当然上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仅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作出的规定。随着今后劳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区别会逐步减小。

劳动劳务雇佣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对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无要求。

      实际上生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形成的关系,不一定都是劳动关系。比如说像临时工和单位的正式员工肯定就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在我国法律当中,目前将这种关系一共概括为三种,分别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是什么?

1、从用工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对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无要求。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从劳动者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已满16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年龄无此要求。

3、从管理与被管理上区别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受本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

      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系第三人派往劳务接受者工作的员工。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提供者不在接受劳务的一方领取工资。

4、从产生纠纷适用法律及解决纠纷程序上区别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对纠纷协商不能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起诉。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双方对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二、如何认定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首先,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在我国工商部门有过登记的企业,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对是否有营业执照等这些都是没有要求的。其次,我国的劳动关系当中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而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则没有,还包括发生纠纷以后的解决程序上,这都是不一样的。

浅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很多人经常搞不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什么情况下是劳动关系,什么情况下是劳务关系。还有人经常听到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又和前面两种有什么区别呢?

        雇佣关系。其特征是:1.被雇佣人按照民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与雇主没有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2.雇佣关系中,雇工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务关系;3.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为自然人;4.雇佣合同中的雇工一般不享受社会保险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待遇,劳动报酬中不包括奖金、津贴等;5.雇工一般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劳务,时间短,不固定。这些描述并不绝对。

        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劳务关系时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用工方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劳务关系适应《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总结: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就算是这样分析三者的概念,亦或是罗列其特征,有时也很难说清怎么判断是哪种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该这么说,对于《劳动法》的适用主体,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哪些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事实上成为其成员并提供有偿劳动);2.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且规定了什么主体不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将这几类人员排除在了《劳动法》范围之外。另,保险推销行业,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属于民事代理关系;学生兼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退休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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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雇佣,雇佣劳动与劳动关系有区别吗

雇佣是“非劳动长辈”用“物权”榨取他人劳动,使自己获得非劳动收益或享受的行为。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雇主拥有支配权,拥有土地、资本,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被雇佣者是指被雇请的任何个人,如工人雇请做各种杂活,法律顾问、律师、会计、摄像师等其他类别的工人等。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分别对应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雇佣关系需要签订雇佣合同。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单行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如《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最高人民《关于雇工合同的批复》等等。不过,一般而言,雇佣合同被认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对于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是雇佣合同社会化的体现,是雇佣合同随着社会经济和大工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其意思自治被弱化而法律强制性被扩增的衍生物。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均属给付劳务合同,两者均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均是双务有偿合同,均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主要指:

(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亦有较大的自由。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作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5.法律渊源不同

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劳动合同则是由劳动法这个特别法调整,是的合同种类,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6.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7.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不予受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示从事一项劳务活动,雇主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约定完成一项劳务活动,用工期限较短,并及时结清劳务费用。而劳动关系,则指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使职工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并定期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也包括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非法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其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之间形成的非法用工关系。

一、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雇佣经营业务用工。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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