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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离婚要备案吗

少数民族离婚要备案吗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依法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备案即可;如果通过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登记离婚,亦称协议离婚,是指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离婚合意的,即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是双方自愿;二是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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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对女方是少数民族的政策是什么

从下面的论述和法律链接希望能给你启示。

《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法的实施》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立法

一、民族婚姻家庭的特征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我国目前共有56个民族。各少数民族都有不同的生产条件、传统文化、生活方式、宗教和风俗习惯。这些独特的、有别于其他民族的社会生活决定了其婚姻家庭生活内容的较大差异。(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具有散居多、聚居少的特点,主要是在边疆地区较为集中。由于各民族人民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地理区域不同,民族婚姻家庭往往表现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之间、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同一少数民族间,婚姻家庭的生活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4)民旆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民族婚姻家庭从内容到形式,各方面特别受制于各自民族特有的婚姻家庭的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二、国家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般要求根据国家民族,我国处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应从总体上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我国各少数民族对不同民族通婚的态度不尽相同。各民族之间有的有通婚的习惯,有的是宗教教规不允许与外族通婚,有的则因民族间的隔阂而不许与某种民族通婚。我国法律并不不同民族通婚。根据《》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凡本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婚姻法》的规定中允许不同民族间通婚的,就应按照补充规定执行。对于补充规定中未规定允许不同民族通婚,而当地的民族习惯或宗教教规又不允许与外族通婚的,则应尽可能说服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尊重民族习惯,不要结婚,以免引起群众反感和民族纠纷。

若经过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结婚的,则应向有关人员宣传婚姻法,使他们能依法办事,尊重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权利,准予他们结婚。但是,如果该民族习惯要求与本族结婚者须加入该民族或尊重少数民族习俗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遵守。

(二)民族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

对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不尊重对方习俗而引起的纠纷,应劝导汉族一方为了家庭和睦相处,遵守对方的习俗。对于其他不同民族间的婚姻家庭纠纷,应从民族团结的原则出发,既要依照婚姻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规定办事,又要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妥善处理。对故意利用婚姻家庭纠纷,影响民族团结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三)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依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由户籍部门进行。

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立法

我国《婚姻法》虽然是适用于全国各民族的法律,但是它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汉族婚姻家庭的情况制定的。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1980年《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这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50条更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洲、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原则有二: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在立法程序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以及《婚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对《婚姻法》作出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应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自治州、自治县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立法状况看,自1980年我国《婚姻法》颁布以来,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颁布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新疆、、宁夏、内蒙古等四个自治区,先后颁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0年12月14日自治区五届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与《婚姻法》同时执行)、《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1981年4月18日自治区三届常委员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6月15日自治区四届三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1年9月21日自治区五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一些自治州(如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自治州,青海省的海北、海西自治县等)、自治县(如云南省的孟连、宁蒗、沧源自治县,青海省的循化、化隆自治县等)也作了变通或补充规定。这些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民族婚姻法规,加强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对当地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在民族婚姻法规的适用范围上,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不尽相同。新疆、、宁夏、内蒙古四个自治区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循化、化隆、孟连、沧源等自治县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双方都是国家职工的,仍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甘孜、阿坝、凉山等自治州规定既适用于本州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了解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需要。理解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应当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原则为依据;应当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应当有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掌握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年龄、民族通婚、子女的民族从属、计划生育、婚姻家庭习俗的改革等。一、关于基本原则方面的补充规定

(一)坚持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或补充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寡妇有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这些具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都贯彻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二)实行一夫一妻制

由于民族习惯和历史原因,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残存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对此,必须加以改革和从实际出发区别处理。自治区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系。”对于该条例实施后形成的重婚,则应依法处理,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四川省的甘孜、阿坝自治州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问题

计划生育是《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由于各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和文化发展程度,以及人口状况不同,国家允许民族地区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可以作一些灵活性规定。有的民族地区原来规定对少数民族不提倡计划生育,后来又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增长较快,已不适应人口与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为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修改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少数民族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计划生育,须由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一般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比汉族宽,即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生三个孩子。有的民族地区只宣传生命科学知识,做好妇幼保健,不作生育数量要求。

二、关于结婚和离婚方面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一)适当降低法定婚龄

我们许多少数民族都有早恋早婚的习俗,青年男女一般在16周岁至18周岁左右就结婚。《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在少数民族地区难以执行。因此,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各少数民族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把《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了两岁。即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少数民族男女自愿晚婚育的,应予鼓励。(二)禁止近亲结婚变通规定

有些少数民族长期以来盛行只在本民族内通婚的习俗,通婚的范围比较狭小,近亲结婚较为普遍,表兄弟姐妹结婚更是许多民族的习惯。《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对一些少数民族还需要一个宣传教育过程,不宜一刀切硬性执行。因此,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了某些变通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变通为“大力提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结婚”。宁夏回族自治区变通为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三)坚持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由于传统婚俗和宗教的影响,许多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离婚一般都只按传统习惯举行一定世俗仪式或宗教仪式,很少履行法律手续。为对婚姻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护合法婚姻,防止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发生,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明确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但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妨碍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予以尊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

三、其他方面的补充规定

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对订婚、非婚生子女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自治区规定:“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改变全由生母负担的习惯。”四川省甘孜、阿坝、凉山三个自治区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离婚需要报备吗

法律分析:一般不用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都有统一的格式,双方要协议离婚的话,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书自民政局发给离婚证的那天起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少数民族彝族结婚后有小孩女方要离婚怎么办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后,还用去公安局备案吗?

机关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办理结婚,离婚的无需到机关备案,但如果公民需要变更户口登记中婚姻状况的,可以持结婚证,离婚证或人民判决书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离婚协议民政局会有备案吗?

会有备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离婚事项达成一致签订的文书,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离婚协议书必须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且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完成离婚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有且只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双方一起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申请。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经过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材料通过即可办理离婚证,如果冷静期间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一方可以提前离婚诉讼,人民经过审理或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协议会备案到房产管理中心吗

离婚不需要到房管局备案。也许你是问离婚房产变更问题。离婚时,不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如涉及到房产的分配,房产的信息一定要说明得清清楚楚,一字不能错。离婚后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再去房管局办理离异变更。特别提醒:如是协议离婚,协议书一定要有婚姻登记部门的公章!希望我的回答能得到你的采纳!

离婚后公安局有备案吗

一、离婚后有备案吗

1、离婚后不会有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的备案要在当初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机关。离婚后要到机关变更户口簿婚姻状况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是要一致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虚假诉讼向报案有用吗

虚假诉讼向报案是有用的。虚假诉讼都是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在某种意义上属于被欺骗者、受害人,虚假诉讼罪的启动者由发起最合适,但由于缺少相应的侦查手段,很难查明案情。所以当事人报案更加有利于查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离婚协议民政局有备案吗

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协议民政局有备案吗这个问题。

      有备案。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留档一份。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规定: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夫妻离婚孩子民族可以改吗

夫妻双方离婚能否更改民族一般各地是不同的,同时也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够更改孩子自身的民族。一般更改孩子的民族的话,需要到当地民宗进行办理,当地民族部门要进行审核,并且开具审核意见,最后再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夫妻离婚孩子民族可以改吗

      夫妻双方离婚能否更改民族一般各地是不同的,同时也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够更改孩子自身的民族。

      离婚后孩子改姓名,需要生父生母双方同意。改姓名是到派出所,改变所属民族要到当地民宗办,请到当地民宗办咨询改变孩子民族需要的条件,各地差异很大。

      根据《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在 18 周岁以内一般不得变更,但规定了 3

      种特殊情况可以更改,其中一种情况就包括离婚再婚的情况。

      办手续的话时可先向县级民族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填写《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县级民族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级民族部门核实并出具审批意见。再转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受理办理变更手续。

二、夫妻离婚怎么更改孩子的姓名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法有:

      1、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备案。

      2、可以向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如果夫妻离婚之后需要更改孩子的姓名的话,必须要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之后在到派出所进行办理的。如果一方隐瞒了事实,进行更改孩子姓名的,另一方有权向机关申请恢复原姓名。

凉山彝族结婚后可以离婚吗?

这个当然是可以离婚的,如果说一方面已经离家出走的话,那没有办法,只能等,因为必须要等满一年,这样的话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才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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