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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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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吗

法律主观:

担保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其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支付本息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担保物权等。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有哪些权利?

担保人的权利: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所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有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2、保证人还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依法履行了保证的义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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