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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规章?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章?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相对人基于登记外观的信任所作出的交易决定,即便该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亦应推定该权利外观真实有效,以保证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持交易安全。故上述规章中的“第三人”以及“善意相对人”均应是指基于对登记外观信任而作出交易决定的第三人。可以外化为隐名股东。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章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章(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章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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