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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案件移交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最终是否批准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罚、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情况,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有一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情况而定,但应保证审查准确且不过长。

法律分析

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还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会不会批准,由检察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结语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嫌疑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但最终是否批准仍由检察机关决定。根据法律,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获得取保候审,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等。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主要根据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确定,确保审查准确、不拖延案件,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注意,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案件管辖发生变化,审查期限可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能否通过案件移交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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