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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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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开发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开发区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范围内所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4.1台州市环保局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市公安、交通部门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3建设局、经济发展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配合市环保局、公安和交通部门做好开发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程序内容

5.1定义

5.1.1环境噪声: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1.2环境噪声污染: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5.2区内环境噪声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执行。区域环境噪声质量达到2类标准,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工业区工业生产区域厂界噪声执行Ⅲ类。

5.3在制定或调整总体规划时,建设局应协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开发区开发建设中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项目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保证高噪声单位远离居民区。

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5.4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应协同市环保局要求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环保局按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此进行管理,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予以配合。

5.5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经济发展局报请市环保局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对其征收排污费。

5.6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其限期治理,并配合市环保局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开发区管委会商请市环保局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7对从事生产活动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应要求其事先向公安部门报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8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由市环保局负责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局予以协助,具体要求参见《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5.9对于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社会活动中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由经济发展局应协同市环保局按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的要求,督促其向市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5.10 管委会内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部门或单位,也应遵循上款中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活动,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见《绿色办公管理程序》。

6.相关文件

《绿色办公管理程序》

《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7.相关记录

《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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