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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出报告时间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出报告时间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出报告时间通常是10天左右,太早出报告也不对,因分析化验是需要时间的,比如水体中的BOD5,国标要求在培养箱中培养五日,那么,采样后还没到五日就出了监测结果,显然是不对的。

土壤环境监测,是指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的重要措施。以防治土壤污染危害为目的,对土壤污染程度、发展趋势的动态分析测定。包括土壤环境质量的现状调查、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的调查、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土壤的动态观测。土壤环境监测一般包括准备、布点、采样、制样、分析测试、评价等步骤。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多久做一次?由什么部门来牵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机构有哪些?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由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机构首先要环保部门认可,有CMA资质,熟悉标准法规,有多个项目实战经验等,中科检测有资质做,资质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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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常规45项包括哪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需要开展土壤常规45项检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检测常规45项包括:

重金属(7项):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挥发性有机物(27项):四氯化碳、氯仿(三氯甲烷)、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重点工业企业土壤监测多久监测一次?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编制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厂区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监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重点工业企业土壤监测可以咨询第三方机构,如中科检测。

有谁知道环保部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内容

关于环保部发的这个贯彻落实,其实他的内容就是这个通知,这么理解就好了!按照通知要求一条一条做。

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报告。地方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地方各级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事处应当在上级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责依法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成效,最大限度减少对土壤的二次污染。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海洋渔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托政务云平台,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监测等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应用推广,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

      倡导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鼓励建立、社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第八条 地方各级及有关部门、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一条 省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等标准和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并实行数据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严格控制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造成土壤污染严重的地块的土地用途,确保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禁止在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一)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定期巡查巡护生产设备、设施,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定期巡查巡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四)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范要求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定期开展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运输方式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弃矿场和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采取封场、防渗漏、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物向土壤环境排放。

      尾矿库、排土场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学原料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的单位,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及其渗滤液,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对周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滥用、超范围使用除草剂。除草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

      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引导、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二十五条 输、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露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营洗染店以及从事机动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印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地、未利用地等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对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涉及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涉及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省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档案,及时收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信息,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其类别划分应当适时更新。

      第三十条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行严格保护,符合条件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污染隔离阻断以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等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管控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应当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和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专业能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作出的相关结果、结论负责。

      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相应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等职能作用,建立专业机构名录,提高专业机构及其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一方当事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终止前由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土壤环境监测、风险防控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需要到相关地块取样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配合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据实提供使用、产生、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阻挠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不得损毁、移动、侵占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设施、设备、标志、标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四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立即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三)修复方案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

1、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评价内容:

环境影响识别、环评专题设置、工程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参考资料:

1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概念及意义

特点:

(1)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前者是指预测和评价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

(2)客观性

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3)综合性

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评价证书的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

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 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概念:见第2题

意义:

⑴贯彻“预防为主”,实现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⑵为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⑶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分类管理

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5. 环境影响识别

 基本概念和一般特征

 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

16. 环评专题设置

17. 工程分析

 基本概念和主要作用

概念:工程分析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的一般特征、污染特征、以及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的因素做全面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开发行动或建设项目与区域乃至国家环境保护全局的关系,从微观上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污染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作用:

1. 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 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基础资料

3. 为生产工艺和环保设计提供优化建议

 分析方法:类比调查法、物料衡算法、资料复用法的概念

1、类比法:是用与拟建项目类型相同的现有项目的设计资料或实测数据进行工程分析的常用方法。

采用此法时,为提高类比数据的准确性,应充分注意分析对象与类比对象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如工程一般特征的相似性、污染物排放特征的相似性和环境特征的相似性等。

2、物料衡算法:

3、此法是利用已有的同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进行工程分析的方法。

1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判据及其确定

划分依据:

污染物排放量

地形复杂程度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计算: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同等级的范围确定

评价等级:

Pi≥2.5×109 2.5×109>Pi≥2.5×108 Pi< 2.5×108

复杂地形 一 二 三

平 原 二 三 三

复杂地形:山区、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区

评价级别的调整:

(1)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分布、当地大气污染程度,可适当调整,幅度上下不应超过一级(2)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价不应低于二级。

评价范围:

级 别 一 二 三

范 围 16~20km 10~14km 4~6km

• 决定于评价等级

• 平原取上限,复杂地形取下限

• 少数等标排放量较大的一、二级项目,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

• 主要污染源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定范围

• 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向或者南北向为主轴

• 某些项目需要扩大时,各方位的界外区域的边长大致为评价区域边长的0.5倍

• 若界外区域包含环境敏感区,应将评价区扩大到界外区域;若包含荒山、沙漠等非敏感区,可适当缩小。

• 核设施的大气环评以核设施为中心,半径为80Km的圆形地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的概念

•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县以上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 了解评价区环境空气监测制度

(1)监测因子:筛选因子

(2)监测布点:以功能区为主兼顾均匀性。

一级(10个),二级(不少于6个),(1-3,含例行监测点)

(3)监测制度:一级2期(冬、夏):二级(一期不利气象季节,必要时二期):必要时作一期

(4)统计分析:浓度范围、一次最高值、日均范围、超标率、日变化及季变化等。

(5)同步污染气象调查:主要有风玫瑰、季(期)小时平均风速的日变化。

•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主要内容

(1)代表性气象条件下的最大落地浓度及距源距离;

(2)不利气象条件下(逆温、静风、小风、熏烟)的评价区浓度分布;

(3)对保护目标或敏感点的影响;

(4)对评价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影响;

(5)对国家实施总量控制因子、提出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6)进行无组织排放浓度影响预测,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19. 水环境影响评价

• 评价等级划分的判据

1.项目污水排放量

2.污染物分类

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4.受纳水域的规模

5.受纳水域的水质类别需求

• 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原则

(1)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较显著的范围

(2)按照污染物排放后的达标范围,并考虑评价等级(等级高、范围大)

(3)下游附近有敏感区(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应延长到敏感区上游边界。

• 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

1.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期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个别项目需要预测服务期满后。

3.地面水环境预测考虑水体自净能力的不同时段。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和最大。

• 完全混合河流水质模型的适用范围及计算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为恒定流动

4.废水连续排放

• C-污染物浓度,mg/L;

• C0-上游来水污染物浓度,mg/L;

• Q0-上游来水流量,m3/s;

• Cw-污水排放浓度,mg/L ;

• q-污水排放量,m3/s ;

20.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 环境噪声的概念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环境噪声评价等级的判据及主要内容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依据包括:

(l)按投资额划分建设项目规模(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2)噪声源种类及数量;

(3)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

(4)建设项目噪声有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标准和人口分布。

一级评价: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0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5~10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二级评价:

对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若其所在功能区属于适用于GB 3096—93规定的1类、2类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较明显增高(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增加较多的情况,应按二级评价进行工作。

评价:

对处在适用GB 3096~93规定的3类标准及以上的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及以上的区域)的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处在GB 3096-93规定的1、2类标准地区的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的情况,应按评价进行工作。

• 环境噪声衰减及计算

(1)声压级定义:

某声压p与基准声压po之比的常用对数乘以20称为该声音的声压级,以分贝计,计算式为:

Lp=20lg(P/P0)

(2)声级(分贝)的相加

分贝相加一定要按能量(声功率或声压平方)相加,求合成的声压级L1+2计算式为:

L1+2=10lg (10L1/10+10L2/10)

几个声压级相加的通用式为:

L总=10lg∑100.1Li

式中:L总为几个压级相加后的总声压级,dB;

Li为某一个声压级,dB。

若上式的几个声压级均相同,即可简化为:

L总=LP+10 lgN

式中: LP为单个声压级,dB;

N为相同声压级的个数。

(3)声级(分贝)的相减

两个声压级相减的计算式:

L1-2=10 lg(100.1L1-100.1L2)

式中:L为两个相减后的声压级,dB;

L1、L2为两个声压级(L1≥L2),dB。

噪声随距离的衰减

1、点声源随传播距离增加引起其衰减值

点声源的声音向外发散在自由场中遵循着球面发散规律:

ΔL1=10 lg1/4πr2

式中:ΔL1—距离增加产生衰减值,dB;

r——点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在距离点声源r1~r2处的衰减值:

ΔL1=20 lg r1/r2

当r2=2r1时,△L1=−6(dB),即点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1 倍,衰减值是6dB。

2、线声源随传播距离增加引起其衰减值

线声源的声音向外发散遵循着圆柱体发散规律:

ΔL1=10 lg1/2πrl

式中:ΔL1—距离增加产生衰减值,dB;

r—线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l—线声源的长度,m。

当r/l<1/3时,可视为无限长线声源。此时,在距离线声源r1~r2处的衰减值为:

ΔL1=10 lg r1/r2

当r2=2r1时,由上式可计算出ΔL1=−3(dB),即线声源声传播距离增加一倍,衰减值是3dB。

当r/l>1时,可视为点声源。

3、噪声从室内向室外传播的声级差计算

当声源位于室内,设靠近开口处(或窗户)室内和室外的声级分别为L1和L2

若声源所在室内声场近似扩散声场,则声级差为:

NR=L1-L2=TL+6

式中:TL为隔墙(或窗户)的传输损失。

其中L1可以是测量值或计算值,若为计算值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LW1—为某个室内声源在靠近围护结构处产生

的倍频带声功率级;

r1—某个室内声源在靠近围护结构处的距离;

R—房间常数;

Q—方向性因子;

L1—靠近围护结构处的倍频带声压级。

21.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 土壤环境质量的分类与分级

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值。

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土壤环境资料、植物生长及污染物含量、土壤标准和土地利用状况;

(2)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和累积规律

(3)土壤侵蚀和沉积预测

(4)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

22.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 生态环境影响的概念

通过定量揭示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生态影响及其对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作用分析确定一个地区的生态负荷或环境容量。

• 生态环境影响替代方案概念

替代方案指开发项目的规模、选址(线)的可以替代方案。也包括项目环保措施的多方案比较。

23.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

(1) 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2) 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3) 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

(4) 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

(1) 按照开发区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调查主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识别开发区规划可能导致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判定主要环境问题、影响程度以及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确定主要评价因子。

(2) 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两方面的环境影响识别。

(3) 一般或小规模开发区主要考虑对区外环境的影响,重污染或大规模(大于1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还应识别区外经济活动对区内的环境影响。

(4) 突出与土地开发、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相关的主要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说明各类环境影响因子、环境影响属性(如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

(5) 影响识别方法一般有矩阵法、网络法、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等。

• 了解(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识别的专题设置

a.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b.规划方案分析与污染源分析

c.环境空气影响分析与评价

d.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e.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

f.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

g.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h.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综合论证与环境保护措施

i.公众参与

j.环境监测和管理计划

2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环评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十种专项规划” 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地三域”规划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十种专项规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 规划环评的基本概念

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 介入规划环评的四种方式

1.目标型:在规划的制定之初介入,通过评价以明确规划的环境目标及环境保护原则与要求。

2.融合型:评价成为规划的编制过程的一个环节,可充分的评价与分析规划的各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以规范规划的环境目标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3.反映型:在规划的草案形成之后、正式报批之前介入,此类尤其适用于由第三方承担的评价。

4.部分切入型:在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段,以及规划的一个或多个方面介入开展专题性环境影响评价。

• 规划环评的基本内容

1、规划分析

2、环境现状与分析

3、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

4、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针对各个规划方案(包括替代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

6、开展公众参与

7、拟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

8、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篇章或说明)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法律分析:《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主要由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处理、样品测定、环境质量评价、质量保证及附录等部分构成。在每个部分规范了土壤监测的步骤和技术要求,附录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策划书

【 #策划# 导语】策划书即对某个未来的活动或者事件进行策划,并展现给读者的文本。以下是 整理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策划书,欢迎阅读! 【篇一】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策划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6〕63号)、《朝阳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朝政发〔2017〕3号)精神,全面掌握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按照《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点任务分解》(京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生态文明 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建设‘三区’、建成小康”的发展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民生幸福的魅力朝阳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力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详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及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

  严格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有关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污染企业。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试点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发展改革、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组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企业制定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评估的工作计划。

  防控固体废物污染。配合市级部门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排查和整治。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控制农业污染。继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工作,农业系统化肥利用率达到37.5%,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园林绿化系统化肥利用率达到37.5%,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开展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试点推广工作。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持续淘汰退出重金属污染较重的行业和工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区工业领域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不超过2015年排放水平。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筛查关停企业。对2017年关停的企业原址用地,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工作台账。

  实施清单管理。动态更新本辖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督促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

  严格用地准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相关情况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落实监管责任。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维修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污染地块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建设。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区环保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区规划国土部门在审核工业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环保部门;在污染地块的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要将土壤环境状况纳入地块基本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污染地块再开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2月底前,将本年度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

  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各街乡发现在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应通报区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配合市级部门,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市级部门。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取农艺、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五)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解读。

  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本区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区与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六)应急处置

  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本区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2018年工作措施。7月底前,市规划国土委朝阳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城 管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将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人的重点项目台账和任务清单,一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二)加大经济支持力度

  区财政局牵头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状况调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根据全区任务完成情况、土壤环境改善情况等分配资金,根据全区实际工作情况给予资金倾斜。

  (三)加强引导和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牵头持续宣传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成果,策划并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化环境执法宣传,曝光违法行为。积极开展科普宣传,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绿色生活知识,引导更多市民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回应公众关切,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篇二】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策划书

  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市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20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攻坚目标任务收官,制定本工作实施策划书。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扎实推动净土保卫战,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负责、部门有责”,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全县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县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强化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全县受污染耕地、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全部实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土壤环境调查监测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的统一部署,2020年底前,协助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建立全县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聚集区)

  2.优化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完善全县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市控点位例行监测。按照市年度监测计划,积极开展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使用。对监测发现的土壤超标情况,进一步开展溯源排查,查明并及时阻断污染源。(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3.加强重点区域耕地土壤环境监测。依法对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污水灌溉等区域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范围、风险水平等。对产出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耕地,发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处理或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集成分析、综合运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开展重点区域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和周边污染源溯源排查,同步开展污染成因分析,6月30日前,建立重点污染源管控和整治清单,纳入限期治理计划,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传输途径。(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5.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快推进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划定工作,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区域、按年度、按计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2020年6月底前关闭拆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确需对重金属等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补划。依法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对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7.组织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调查排查。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2020年6月底前,县组织对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土壤调查地块清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居环境安全。(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造纸、钢铁、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范拆除活动引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企业、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9.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0.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未进行调查的地块,以及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且未达到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进入供地程序进行再开发利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或周边土地开发的,要科学设定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周边人群产生影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要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1.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及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治理与修复施工的环境监理,并严防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二次污染。(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12.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2020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亩均农药使用量降低6%,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亩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示范,完善废旧农膜回收网络,开展农膜使用及残留监测评价。2020年,全县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督促落实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制定“一场一策一方案”,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控

  15.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制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实施等量或倍量替代,对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省市相关部门将暂停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大减排项目督导力度,确保项目按期实施。继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切断涉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16.加强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各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报告于2020年11月10日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10月底前,督促辖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完成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管控

  17.规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提升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推动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18.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核查。积极推进重点监管源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加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处置全流程监管力度。规范和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体系,2020年底前,全县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达到100%。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

  19.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及河道垃圾清理整治,全面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20年,建设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责任部门:县城 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是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乡)、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推进落实的组织调度和监督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关工作情况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强化联动执法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通过定期调度、专项排查、联合执法、核查验收等多种方式,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市达各项目标任务。

  三是严格执法督查监管。各级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检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监管,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等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向农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有关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土壤污染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

  四是强化目标评估考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评估考核规定,各项任务责任单位抓紧梳理分工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查找差距、补齐短板、抢赶进度。2020年11月10日前,各任务牵头单位对本系统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市土壤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为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迎接国家、省土壤考核做好准备。

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 #策划# 导语】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 整理的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为了保护和改善全耕地环境,进一步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全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x大推进绿色发展为导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复”为重点,以生产力持续提高、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目标,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为前提,以保护耕地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修复农业生态为手段,推进农业发展方向绿色转变,建立耕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业生态文明程度,保障我耕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根本出路,促进农业生产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强科技支撑,创新机制,逐步推进购买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场化、多元化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生态补偿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完成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耕地污染底数,全面推进分级管理,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改善土壤污染状况。探索通过水肥、生物、钝化等措施,支持实现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二)耕地分级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分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分为严格管控类。按照划分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积极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修复与治理

  1.安全利用类耕地

  根据土壤安全状况和农产品的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交通要道的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开展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耕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要求。

  2.严格管控类耕地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区开展休耕试点,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严格管控类耕地要根据土壤详查结果,利用好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和国家退耕还林,制定严格管控污染耕地长远规划。

  3.治理与修复主体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耕地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污染详查为依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治理与修复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详查情况,根据农用地环境评估结果,逐步建立耕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耕地用途,采取调整种植业结构、治理与修复、退耕还林以及休耕等措施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由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5.治理与修复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本地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投入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创新资金筹集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的耕地污染监测体系,根据国家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摸清全耕地污染的组成、发生特征和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的污染监测,实现监测与评价、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新闻媒体等途径,加强耕地土壤污染的科学普及、宣传和技术推广,让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认清耕地污染的来源和危害。大力宣传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的意义,推广普及化害为利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治理修复措施,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到耕地土壤修复治理工作中来,为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二】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温州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47号)、《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要求,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若部门职责发生变动,分工随之变动。)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

  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功能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温州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20××年底前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按程序分别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88.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对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农艺、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自20××年7月1日起,对重点行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使用权的,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或功能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根据关停、搬迁潜在污染企业初步排查结果、土壤污染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调查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国土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编制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土壤检测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00014672/2008-0046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生态环境保护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生成日期: 2008年06月06日 名 称: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 号: 环发[2008]48号 主 题 词: 环保 土壤 污染防治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研究。研究开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研制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开发污染土壤修复装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发挥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当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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