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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税缴纳时间

房产税缴纳的时间要根据房产的建设以及用途来交税。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方法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

个人房产税缴纳时间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买的商品房是自住房,目前暂不需要交房产税。(上海、重庆另有规定)。 一,个人产权的房产,征收房产税的范围如下: 1,房产税目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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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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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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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重庆主城九区行政区域的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均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在每年的10月1日—31日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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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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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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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住房~~

在上海只要符合房产税缴纳条件的,是每年都要缴纳房产税的。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431363035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第五条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扩展资料: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国税局—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一般什么时候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百,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的度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的次月或出租的当月起征收房产知税。纳税人购置的房产,从取得房产产权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改建、扩建房屋应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从完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出售或拆毁房屋,从产权转移或房屋拆毁的次月起停道止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固定资产70%的1.2%上缴,时间是在每年的三月与九月份申报。租赁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交是收到租金收入的当月申报。房产税是一项财产税,应从取得产权证当月开始回交纳。如果不按期交纳让税务查到后不但要补交还要加倍罚款及补滞纳金。

房产税不只是个人需要缴纳,像一些企业也需要上交房产税,只是根据自己的情况,上缴的答房产税数额有所不同。

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1343664[2010]79号),明确规定了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即“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综上所述,如果我一次性收取当年和未来四年的房租(一共五年),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我可以分期计收入纳税。对于房产税来讲,应一次性按收款金额申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是每年什么时候,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时间:每年的12月31日前

材料: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复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制纳税款。纳税人到税务专窗和银行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知原件即可缴纳房产税。

滞纳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道滞纳金。

关于房产税什么情况交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交????

截止2019年房产税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而是在个别城市作为试点来实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56131,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需要征收房产税,不符合房产税征收标准的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以重庆为例,根据《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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