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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什么意思

经济补偿金里面的“N+1”,N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是指因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代通知金。具体支付标准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经济补偿金是什么意思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N+1赔偿,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一则案例中,于小姐在2005年3月31日入职商场,担任专柜营业员一职,商场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31日到期后,商场通知于小姐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前于小姐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于小姐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来到人力资源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

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身份置换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以及两者间的区别产生误解,有些人干脆就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导致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实际上,两者有很多地方存在着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所谓身份置换

在这一案例中商场作为用人单位与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商场需要向于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于小姐在商场工作了4年,所以商场需要向于小姐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工资。因为合同终止前于小姐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所以商场共需支付给于小姐1万2千元,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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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1、关于“重大工作失误”,法律并没有给出定义,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你说的情况,你不是法律人士,你没有能力完善地约定违约责任(就算你当时提出要在合同里约定双倍赔偿,对方是否答应还是未知数),在能力范围之外的东西不能算你的工作失误(除非你还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2、公司不可以直接用“重大工作失误”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经济补偿。注意,法定的“严重失职”与你劳动合同约定的“重大工作失误”意思相近,这对你不利。但劳动法同时规定了你的行为还要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你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比劳动法更严格的劳动者义务,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宗旨不符,如果事实上公司没有遭受重大损害,那么公司不能仅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重大工作失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你上年度的奖金。按你说的情况,那奖金是上年度的,与你现在的工作业绩以及你是否主动辞职无关,公司当然该给你。但麻烦是你举证困难,没有书面证据,建议你找你的同事出证人证言。法官只能依据证据判案,如果你没有证据,即使法官很同情你,也无法支持你。

4、至于你投诉你的公司,法律上当然没问题,你可以参考一下国务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N+1赔偿是什么意思,我公司给的赔偿合理吗?

N是指经济补偿金,1是指一个月工资。N+1的法定情形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补偿保险的作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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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缩小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即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确立经济补偿金之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缩小了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也纳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改进更能体现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方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1、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2、有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3、无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势变更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之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细化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更改了有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立法目的是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 is... 

The legislative goal of monetary economic compensation is ...

辞退员工的正规补偿是多少?N+1,还是2N,还是2N+1?

辞退员工的正规补偿是N+1。

在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裁员,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职工的话,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的,如果没有提前30天的,就是工龄补偿加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你说的N+1。

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在下表补偿/赔偿成本核算列也可以看到。

N、N+1、2N里面的N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N+1,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会有+1,上表所列的各种离职形式也可很清楚的看出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N+1。

扩展资料

【案情】谭某曾在一家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并且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但是一直以来单位没有为谭某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后来,谭某查出怀孕。单位便以经费不足为由,口头通知谭某不要再来上班。

随后,谭某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单位寄出《恢复工作申诉书》,但后者始终未给予回复。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万元给谭某,赔偿失业保险经济损失2.0328万元。

【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单位无法定理由辞退谭某,经谭某书面告知自己已怀孕要求恢复工作,单位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审理法官指出,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谭某失业,在此之前又没有为谭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谭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单位还应当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标准向谭某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人民网▬无法定理由辞退员工 单位须支付赔偿金(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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