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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可以搭工棚吗

在北京可以搭工棚吗

在北京不可以搭工棚。根据《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2019年行动计划》规定,北京市要加强对工地建设的管理,减少工地占用土地,不再允许在城区范围内搭建简易工棚和工地临时建筑。工棚是一个建筑行业领域的名词,通常指建筑工地上临时搭建的简易建筑物,主要用于存放施工材料、设备和提供工人休息、用餐等基本生活服务。工棚多采用钢架结构和彩钢板覆盖,建设和拆除都比较快速,因此在建筑工地上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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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区能养鸽子吗?

悠悠鸽哨,曾经是北京老城动人的声音记忆。近些年,随着城区环境整治力度加大,一些爱好养鸽子的市民遇到了烦恼:鸽舍大多数是违规搭建的,拆除后,鸽子养不成了,心里总感觉空落落的。

了解到,园博园内新建了一处赛鸽公棚,可以作为市民鸽子的寄养处。

这处赛鸽公棚坐落在园博湖附近,占地面积35亩。上下两层楼高的木质鸽棚已经建起,这几天,工人们正手持喷火,对鸽棚的檩柱进行消毒。类似于普通信箱大小的鸽舍,这里有1.2万个。

听说园博园内建了这么一处赛鸽工棚,老鸽友王志祥昨天赶来,给自己家一只刚孵化出来20多天的小鸽子办了入住手续。“我养鸽子快40年了,一辈子就这么个爱好,现在大环境不允许了,让我把这爱好扔了又舍不得,有这么个地儿,留个念想儿,挺好。”

像这样刚孵化出来的幼鸽,这儿已经接收了100多只,随着五六月份孵化高峰的到来,预计最多可以接收上万只。工棚的负责人介绍,市民家养的绝大多数是信鸽,有自己玩的,也有的是为了参加信鸽比赛。把鸽子寄养在这里,除了日常照料外,工作人员还会对它们进行专业的飞行训练,以备日后参赛。

“养殖业外迁,这在北京已经是大势所趋。”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副研究员单达聪说,目前本市西部、北部及东北部山区,包括昌平、门头沟、怀柔、密云以及平谷的一部分,禁养、限养力度正在逐年加大,大兴、通州等平原重点地区也划入了禁养区范围。

在北京城区,个人养鸽因为容易对邻里产生气味、声音等方面的干扰,一般情况下也不鼓励。位于菜户营西街的鸽子市已在去年的环境整治中拆除。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来我们工地说我们搭设的临时工棚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该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实际上,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是有责任的追问如果要办理临时规划许可,你说是业主办还是施工单位办?

比如你家装修房子,噪音被投诉了,你说是你的责任还是施工队伍的责任!

追答责任你们应该是都有的。具体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的责任分配可以协商解决。

实际上如果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完全有理由要求业主承担。

工棚高度要求

不得超过三层。

工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工棚内顶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工棚与工棚的间隔不得小于3米。

工棚是一个建筑行业领域的名词,释义为工地上临时搭起来供工作或住宿用的简便房屋。一般均有可活动的、方便安装拆卸的特点。

在建筑工地的工棚生活是什么体验?

我曾经在上大学期间,去过工地干过一段时间。具体工作是搬砖,清理建筑垃圾,还有给那些瓦匠打下手,晚上住在工棚里,跟那些工人一起聊天,感觉生活更充实了。

16、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有哪些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2.3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围挡美化处理 施工沿线围挡做美化处理,喷涂供热企业名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用语,严禁张贴、涂写垃圾广告。

2、施工围挡安置 围挡安装配合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必须在该段工程施工前完成,以半幅路面为基准。 围挡安置应整齐稳固,安置的位置应以不防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过为原则,除出入口外必须连续封闭,保证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围挡前应做好交通导向标志,施工时应指派专门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围挡区附近不准堆放余土、施工材料及其他杂物,并保证该范围内整洁。

3、市政施工围挡选择材料 本标段沿线施工围挡选择为蓝色彩钢板,使用厚度不小于0.45mm,彩钢板采用∠60X4角钢做骨架,围挡背面采用30mm钢管做支撑,稳固到既有路面上,围挡支腿部位焊接钢筋棍打眼固定在地面上,增加围挡的抗风稳定性。

4、施工围挡要求 工地围挡可以有效防止尘土和噪音传播,是施工现场不可缺少的安全防护措施。可是个别道口围挡又会遮住路人的视线,行人和车辆经过的时候相当危险,为了路口行车安全,路口两侧施工沿线围挡高1.5米,宽3米为一板。这样便于行人和司机看清路况,提高了施工安全性。

5、其它要求 在沟槽及基坑周边,采用钢管及防护网来围护,并设置当心坠落、请勿靠近等安全警示标志。在沿线平交道口设置限速慢行牌、当心车辆等标识。

6、围挡日常维护及管理 所设围挡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围挡安排好专人进行维护,保持围挡完整、清洁、美化、无破损,并在施工结束后予以拆除,清理施工现场,保持安全文明形象,达到文明施工标准。

7、项目部监督管理 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围挡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创 建安全文明工地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整改不达标、逾期不整改情节较为严重的施工作业队,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扩展资料: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的颜色宜采用浅蓝色、灰色或白色,无污染和油漆脱落,围挡上可用浅蓝色、灰色或白色油漆喷涂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设置标准为:“××公司承建××工程”,字体为仿宋字,字体大小为0.6米X0.8米(宽X高),字体下沿距地面0.6—0.8米,字体必须正确规范、工整美观。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围挡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保持围挡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围挡的,市、区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市、区建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工整改,逾期不改的,移送市、区执法部门处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地围挡

工地围挡施工费多少钱一米?

一般铁皮围挡施工劳务费20~40元/平方米。

城市建筑工地外围围蔽,遮挡物。起到一种美化,整洁,统一的作用。现在基本城市建设中,都会用来的。围挡的高度一般在2米以上,常见的有2米,4米,6米和8米,或更高的12米等,围挡表面和张贴该项目的效果图和宣传画面等。或用于城市公益广告。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实行封闭式管理,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的颜色宜采用浅蓝色、灰色或白色,无污染和油漆脱落,围挡上可用浅蓝色、灰色或白色油漆喷涂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

施工企业标识和项目名称设置标准为:“××公司承建××工程”,字体为仿宋字,字体大小为0.6米X0.8米(宽X高),字体下沿距地面0.6—0.8米,字体必须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食堂和厕所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围挡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保洁工作,保持围挡清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蔬菜基地搭简易工棚是不是违建?

在【基本农田】搭建简易大棚,需要到乡镇土地管理所申请,不申请的而随意搭建的大棚,将一律视为违建。

我在鸟瞰图上看到的北京的许多蓝色屋顶的建筑是什么呃

不是,很多都是简易房,建筑施工用的工棚。

以及某些菜市场的地方。

请问谁了解北京朝阳区看守所的事情

你看不了,法律规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探视,其他人都不允许。因为是抢劫,属于重罪,建议他的家人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包括会见探视。可以进一步联系。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只要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2)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携带凶器抢夺公私财物;(4)聚众“打砸抢”中砸毁、抢走公私财物。

上述四种抢劫行为中,理论上将第一种称之为标准的抢劫,第二种叫转化型抢劫,后两种则属于准抢劫。行为人只要有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抢劫罪。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相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利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3 抢劫罪侵犯客体的双重性,决定其犯罪对象也有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在场的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财物,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可以是合法拥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但一般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4 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据此,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抢回自己被骗、被盗的财物或者其他合法债务,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

5 鉴于抢劫行为本身有较大的危害性,刑法对抢劫罪没有情节和数额的要求,因此,只要实抢劫行为,原则上都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除外。

6 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抢劫的,应当以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把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当成一般财物抢劫的,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

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

^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qiangjiezui/

为了造房子,临时性搭建的工棚在房子建造后,算是违章建筑吗?

临时搭建的工棚在你房子建造完毕后要拆除的,不然就算是违章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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