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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惯例的简答题怎么写 宪法简答题

1.宪法简答题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惯例的简答题怎么写 宪法简答题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核心。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我国的宪法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它是由宪法规范、宪法原则以及一些非规范性的对社会制度基本事实的法律规定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宪法也具有其他法律形式的一般法律技术特征,当宪法中的条文规定的含义不清或者界限模糊时,也需要通过采取法律解释的手段来使宪法的规定含义明确,因此,宪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而不是可以对其随意加以解释的政治纲领。

B、宪法是根本法,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因此,宪法规定的内容一般较抽象、较概括,而宪法作为法律形式之一要正确地加以实施或者是适用,比起其他法律而言就更需要进行释义。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其条文释义的最终的正式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同宪法条文本身一样具有权威性,而不能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互相矛盾和发生冲突,否则,宪法解释的结果就不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2.宪法惯例有哪些类型

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判例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宪法惯例,它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由于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3.简答题简述宪法中规定的根本问题并简要说明具体内容有哪些

**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主要包括: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领导其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包括经济、国防、教科文卫体、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城乡建设、计划生育,以及民族事务等;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宪法制定的程序——简答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

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

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

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

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5.美国的宪法惯例

美国宪法惯例:

(1)关于政党组织活动的宪法惯例。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政党和选举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从美国选举总统的实践上看,政党实际上操纵和控制着总统的选举。

(2)关于行政部门的宪法惯例。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内阁的规定,内阁是由惯例形成的。在美国,行政部门的各部构成了总统的内阁,由于美国总统一人独揽行政大权,所以内阁只是总统的一个咨询机构,总统有权决定参与内阁会议的人员,随时召开或取消内阁会议;总统不受内阁约束。总统有权不经国会同意,而派武装军队镇压联邦任何一州的“内乱”等等。

(3)关于立法部门的宪法惯例。如总统任命派往各州的官员,经事先征求该州本党两位议员的同意,或经参议院议员的推荐;对于任命不设在各州的联邦官员,总统可以自由找人推荐或自由决定人选。此外,还有作为总统咨询机关的内阁,政府各部门首长不能列席国会两院会议,只能到两院内设的委员会作证。国会议事公开,允许旁听等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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