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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电合同怎么写 用电协议怎么写

1.用电协议怎么写

用电协议书

借电合同怎么写 用电协议怎么写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将 负荷三相电力供至 。

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配和管理,应采取电或非电保护安全措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采取保安措施,所发生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影响或损失的一切责任。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以及私拉乱接。

四、乙方电费按电表计算,每度电以 元,抄表后一周内付清。

五、预交押金 正,如有窃电违约行为产生,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该押金不予退还。

六、为双方分界点。

七、消防:乙方配备灭火器材,设消防池,严禁山林明火火种。

八、管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用电、消防等各方面安全工作,并努力配合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九、责任: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方面各种有关规定,造成 安全工作方面的产生后果,有乙方负全部责任。

十、甲方在许可条件下,尽量满足乙方所需,特别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以上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十二、协议有效期为自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委托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2.供用电合同要怎样写呢

供电方:___________供电局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电局统一印制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 供电方由_____kV_____变电所[开关站],以_____kV__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__________ 配电房供电。

(2) 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kVA。 (3) 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

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

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__________台,容量_____kW,作为__________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 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

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

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_______________ 装置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 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

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_____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

3.用电协议书

用电协议书

供电方: x x x x

用电方:x x x x

电是我国的宝贵能源,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用电情况及不平衡情况极十分为严重,东南沿海地区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用电较为集中用电量大,而西部偏远山区用电相对少,国家为此对东部进行了电网改造,加大了对对东部供电的投资力度,但是随着西部的大开发投资额的不断增加,西部的用电也逐步上升,这样用电不平衡的情况逐步上升,有的地方电源充裕有的地方紧缺,这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为缓解用电不平衡的局面,因此供电与用电之间采用计划用电的的方式进行协商,协商条款由下:

1,年用电量3600kwh,日供应量为10kwh

2,供应方式:按照日供应量,超额用电时按照50%加价

3,结算部办法;每月25日核实用电量,30日前将电费交齐

4,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生活保证供电,如果有用电设施维修提前通知业户

5,下年度增加或减少用电应在本年的11月份前申报

以上协议望共同信守

协议人; 供电方: x x x x 签字

用电方:x x x x 签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4.供用电合同如何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__千伏______线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

5.如何规范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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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时用电合同

甲方(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电方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_____________二、临时用电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三、用电性质:_____,执行电价为:____元/度;四、用电方用电负荷:___ ;电能表计为: _____;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六、用电方用电前需向供电方预交电费____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七、安全责任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八、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7.求一份简单详细的供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 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 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 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 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 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 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 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 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 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

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

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 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 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 ,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 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 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 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 .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 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 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 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 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 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

(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 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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