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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来源怎么写 举证时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一栏如何填写

1.举证时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一栏如何填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和证据来源怎么写 举证时证据来源·证据名称一栏如何填写

当事人在立案时需要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填写证据清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序号,通常情况恭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

证明的目的,比如身份证证明的是原告身份信息,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的是双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责任比例等。另外,备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填。

扩展资料:

根据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基于此类电子数据容易遭到篡改且不宜长久保留等原因,在证据保全和举证时必须符合特点的形式要件,因此在证据收集和举证时应该加以特别注意。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所取得的录音证据,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私人住所秘密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可能会因证据来源的不合法被排除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具有证明力,因此合法的电子录音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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