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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工地算安全生产吗

医院建筑工地算安全生产吗

医院建筑工地算安全生产。医院建筑工地是建筑施工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安全生产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医院建筑工地一般都需要考虑到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例如手术室、X光室等特殊区域的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过程中对医院日常医疗工作的影响等。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会根据项目的要求、规模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生产计划,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持续监管和指导。因此,医院建筑工地与其他建筑工地一样,同样需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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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制度介绍?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建筑企业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而制定的。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制度相关内容:

建筑工地安全规定主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那些内容作了相关规定内容呢?针对各地建筑行业的现状,各省市制定适合本省市发展的建筑施工安全规定,推动本地区内建筑行业有序的发展,中达咨询以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为例,内容如下:

江西省是我国建筑业的大省,那么对于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制度做了怎么样的说明规定呢?中达咨询整理相关内容,帮助相关建筑人士理解最新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制度: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基本概况: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等内容。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目的: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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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是安全管理的范围吗?

安全施工要点:

安全施工管理是施工企业全体职工及各部门同心协力,把专业技术、生产管理、数理统计和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为达到安全生产目的而采取各种措施的管理。

一、安全管理的内容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2.贯彻安全技术管理。

3.坚持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组织安全检查。

5.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原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

2.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施工现场从事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检查人员,特别是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定期考核。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施工现场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总的安全目标,如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制定达标计划,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

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有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设施验收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等。

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网络

施工现场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由各职能机构和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成自上而下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三、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应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2.安全检查的要求

(1)各种安全检查都应该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

(2)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的部位、危险性程度及处理意见等。

(4)安全检查需要认真地、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

(5)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查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

3.施工安全文件编制要求

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法规和规章、编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的要求有:

(1)安全管理目标应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总目标协调一致;

(2)安全保证计划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将要素用矩阵图的形式,按职能部门(岗位)进行安全职能各项活动的展开和分解,依据安全生产策划的要求和结果,对各要素在本现场的实施提出具体方案;

(3)体系文件应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讨论与协调,以提高编制工作的质量,并按标准规定由上报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计划的完整性和可行性、工程项目部满足安全生产的保证能力等进行确认,建立并保存确认记录;

(4)安全保证计划应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配备必要的资源和人员,首先应保证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适宜而充分的设施、设备,以及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和风险的财务预算。

(6)加强信息管理、日常安全监控和组织协调。

(7)由企业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进行内部审核,验证和确认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合性。

为了有效准确及时地掌握安全管理信息,可以根据项目施工的对象、特点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检查和处理

(1)检查中发现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作为整改备查依据,提供安全动态分析信息。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教育内容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种类

(1)安全法制教育。

(2)安全思想教育。

(3)安全知识教育。

(4)安全技能教育。

(5)事故案例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种类有: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压力容器操作。

(7)爆破作业。

4.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

施工企业在做好新工人入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5.班前安全活动

班组长在班前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教育,做好上岗记录。

(1)上岗交底。对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等进行交流。

(2)上岗检查。查上岗人员的劳动防护情况,每个岗位周围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文明施工要点:

一、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项目制订配套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并制定文明施工奖罚措施,并层层签订施工管理协议书,用经济手段辅助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2)各施工员必须督促有关作业班组在施工中做到“工完料尽、工完场清”。

3)积极推行CI战略,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4)现场要加强场容场貌管理,使现场做整齐、干净、节约、施工循序良好。

5)施工现场要做到“五有”、“四净三无”、“四清四不见”、“三好”及现场布置作好“四整齐”。

6)现场施工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保证物资的顺利进场。排水沟必须畅通,无积水。场地整洁,无施工垃圾。

7)要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由于该工程周转材料多。施工垃圾多,必须对现场的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经清运后集中堆放,垃圾严禁向楼下抛扔。集中的垃圾应及时运走,以保持场容的整洁。

8)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采取有交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9)对于施工所用场地及道路应定期洒水,降低灰尘对环境的污染。

10)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1)对一些产生噪声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二、检查措施

1.检查时间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每周对现场作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检查。由生产经理牵头组织安全员、材料员、水电施工员、土建施工员等每月对项目进行一次大检查。要求每次检查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3.检查依据

按《JGJ59-99建筑施工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3,J278-2003)及广州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标准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检查方法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及公司文明施工检查组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除此之外,还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应针对上一次检查出的不足之处作重点检查,检查是否认真地作了相应的整改。对于屡次整改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惩戒。检查采用评分的方法,以百分制记分。每次检查应认真作好记录,指出其不足之处,并限期要求责任人整改合格,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及公司文明施工检查组应落实整改的情况。

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医院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吗?

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医院虽然使用有辐射源的设备,但都是在能够保证人身安全的状态下工作的;所以医院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畴。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与建筑施工安全的区别?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与建筑施工安全

这两个严格来说区别不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讲的是生产,怎样安全地生产。建筑施工安全讲的是安全,怎样在施工过程中体现安全。

住建局管工地安全事故吗?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实施,是属于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安监局是统筹管理各行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属于建筑安全生产法吗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各级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λ、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二)行为人有过错《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包括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四)损害后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应当造成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果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不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依法给予处罚。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由《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由此决定了行政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对中介机构Υ反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行为可以做出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等行政处罚。(二)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Σ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λ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刑事责任由于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经常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发生,因此加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刻不容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以及损害后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筑工地安全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安全执法和守法

安全法规是安全管理的标准和依据。施工项目必须学习国家行业和地区安全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贯彻上述法规的措施,以及符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的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作为施工项目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的、动态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标准和依据。项目的管理人员及操作应该按照安全法规的规定去做,把安全法规落到实处,变为行动并产生效果。

(二)建立安全组织体系及相应的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必须有组织保证,因此必须建立各级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人员,制定建立建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和安全作业顺利地开展。

(三)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知识、技能三个方面的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路线和方针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包括每年的学时安全培训及安全基本知识教育,施工生产工艺方法等。

安全技能教育包括各专业的特点、安全操作、安全防护的基本技术知识并且熟习本工种、岗位安全技能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的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

既要科学合理,又要确保其实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中不安全因素进行防护,包括思想重视和措施得当,防范于未然,才能变有害作业为安全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四)开展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的研究

安全防护是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包括劳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安全管理是一门学科,必须进行大量的研究,寻找危险源,确定分析重大危险源因素,制定对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也就是说项目生产过程发现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各种因素,开发劳动保护和事故预防的途径防止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措施。使安全生产科学化,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安全检查和考核

安全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可以发现施工中不安全的因素,采取对策保障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是对安全措施的实验情况,安全生产防护中的薄弱环节,安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人劳动安全条件等进行检查。其目的的发现问题加以改进,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检查与考核评比相结合,有利于安全问题的整改和先进经验的推广。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有哪些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有: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介绍:

1、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矿区范围内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不得经营销售。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间燃放的烟花爆竹等的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保管以及买卖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组织,经济上实行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什么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环境、工作内容的关系,所以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在此过程中就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才能够保障施工员工的安全。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安全管理应该怎么做(一)组织机构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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