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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证结果怎么写 信用证的审证结果是怎样的

1.信用证的审证结果是怎样的

银行应在严格相符原则下,审核提示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并且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必须给出审核单据的结论,即确认相符交单或者确认交单不符。

信用证审证结果怎么写 信用证的审证结果是怎样的

UCP600第15条规定了银行确认相符交单的法律后果。依据该条规定,开证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后,必须予以承付。如有保兑行,保兑行应必须议付或者承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其他指定银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并议付后,应转递单据至开证行或保兑行,但其并无必须议付的义务。

如果银行在审单时认为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UCP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并不一致,可确认交单不符。针对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单据,UCP600第16条给银行提供了两种选择,一种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另一种是“直接拒绝承付并发出拒付通知”。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交易的顺畅,无论受益人交单时银行从受益人处得到如何的指示,银行在确认不符交单后都可以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虽然本规定并非银行的义务,实务中银行出于为受益人利益考虑一般会主动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然而,银行留存单据联系申请人,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之前,仍有权自主决定退回单据,无需交单人的同意。确认交单不符后,银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发出拒付通知。即便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银行仍有权决定拒付。

2.信用证的审证结果是怎样的

银行应在严格相符原则下,审核提示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并且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必须给出审核单据的结论,即确认相符交单或者确认交单不符。

UCP600第15条规定了银行确认相符交单的法律后果。依据该条规定,开证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后,必须予以承付。

如有保兑行,保兑行应必须议付或者承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其他指定银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并议付后,应转递单据至开证行或保兑行,但其并无必须议付的义务。

如果银行在审单时认为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UCP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并不一致,可确认交单不符。针对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单据,UCP600第16条给银行提供了两种选择,一种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另一种是“直接拒绝承付并发出拒付通知”。

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交易的顺畅,无论受益人交单时银行从受益人处得到如何的指示,银行在确认不符交单后都可以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虽然本规定并非银行的义务,实务中银行出于为受益人利益考虑一般会主动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然而,银行留存单据联系申请人,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之前,仍有权自主决定退回单据,无需交单人的同意。确认交单不符后,银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发出拒付通知。

即便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银行仍有权决定拒付。

3.信用证的审证结果是怎样的

银行应在严格相符原则下,审核提示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并且在一定期限内,银行必须给出审核单据的结论,即确认相符交单或者确认交单不符。

UCP600第15条规定了银行确认相符交单的法律后果。依据该条规定,开证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后,必须予以承付。

如有保兑行,保兑行应必须议付或者承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其他指定银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并议付后,应转递单据至开证行或保兑行,但其并无必须议付的义务。

如果银行在审单时认为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与条件、UCP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并不一致,可确认交单不符。针对受益人提交的瑕疵单据,UCP600第16条给银行提供了两种选择,一种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另一种是“直接拒绝承付并发出拒付通知”。

为了保证国际货物交易的顺畅,无论受益人交单时银行从受益人处得到如何的指示,银行在确认不符交单后都可以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虽然本规定并非银行的义务,实务中银行出于为受益人利益考虑一般会主动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然而,银行留存单据联系申请人,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之前,仍有权自主决定退回单据,无需交单人的同意。确认交单不符后,银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发出拒付通知。

即便在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后,银行仍有权决定拒付。

4.请问信用证的审证方法是什么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当然还有很多方面要审核,其实实际过程中,首先是按照条款比对UCP进行初审,然后审核单据的条件,以及时间,这期间,经验是很重要的,不是规则和理论的东西!

5.请问信用证的审证方法是什么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

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当然还有很多方面要审核,其实实际过程中,首先是按照条款比对UCP进行初审,然后审核单据的条件,以及时间,这期间,经验是很重要的,不是规则和理论的东西。

6.信用证的审证要点有哪些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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