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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或采用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包与分包定义是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一、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吗

1、建设工程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建设单位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者采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总包与分包的定义是什么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拓展延伸

建设单位在分包工程中的指定权利与限制

建设单位在分包工程中的指定权利与限制涉及多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通常享有一定的指定权利,即可以直接指定特定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然而,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能滥用指定权利排除其他潜在的承包人。此外,建设单位还需考虑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因素,确保指定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因此,建设单位在行使指定权利时应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建设单位在分包工程中的指定权利与限制涉及多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通常享有一定的指定权利,即可以直接指定特定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然而,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能滥用指定权利排除其他潜在的承包人。同时,建设单位还需考虑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因素,确保指定的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因此,建设单位在行使指定权利时应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能否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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