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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破损,如何维权?

网络消费五注意: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验证网站合法性。二、阅读交易规则,保存凭证,选择安全支付方式。三、建立专用账户,避免信息泄露。四、保存电子交易单据,注意邮件发件地址。五、核对货品与订单一致,索要发票或收据以便退货。快递包裹类快件应开箱验货后签收,可在运单上标注未开箱验收。对电商商品可约定开箱验货条款。如有问题,退回或通知商家并保存证据。

法律分析

对于包裹类快件,根据国家《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快递公司有义务让收件人在接收时开箱验货后再签收。如果有的快递公司不执行此项标准,可以选择拒绝签收;如果急需该物品,而快递公司拒不接受开箱验货,可以在运单上标注“未开箱验收货物内容”之类的说明。对于电子商务的“网购”商品,可以与卖家约定开箱验货的条款并要求卖家写在运单上。如果开箱验货后出现短缺、破损等情况,可以采取退回或让快递业务员写书面材料证明、拍照,并立即打电话通知商家或快递公司客服人员,收件人最好要记住客服人员、快递业务员的姓名或编号。

在进行网络消费时要做到五注意:

一、网上购物或接受服务存在风险,在付款前应谨慎选择交易对象。消费者在网上消费应当注意识别网站的合法备案标志,经营性网站应当持有ICP证书,消费者可通过查看网站主页最下方商家的数字证书来验证其身份。对于陌生商家,应注意其网址上是否提供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必要时应打电话核实经营者的身份。

二、要认真阅读交易规则,尤其应注意有关产品质量、交货方式、费用负担、退换货程序、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此类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因此在开始交易时,应将这些凭证打印保存。应尽量选择安全的第三方支付方式,避免线下交易。

三、如果使用信用卡支付,最好建立专用账户,卡内不宜存放太多现金,尽量减少或杜绝在网吧等公共设备上使用,以防用户信息泄露。每次购物后,要及时修改密码,尽量选择货到付款、同城交易方式。

四、应注意保存有关电子交易单据,包括商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确认书、用户名和密码等。建议保存邮件时不要漏掉完整的信头,因为信头记载了邮件的发件地址。

五、当商家送货时,应注意核对货品是否与所订购商品一致,并索取购物发票或收据,以便所购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时要求退货。

结语

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五点: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确保网站合法备案和身份验证;二、仔细阅读交易规则,保存相关凭证和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三、建立专用账户,保护个人信息,及时修改密码;四、保存电子交易单据,包括确认书和邮件;五、核对货品并索取购物发票,以便退货。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网络消费的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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