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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共同犯罪中止论文的核心内容怎么写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探析共同犯罪中止论文的核心内容怎么写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2.论犯罪中止的大纲怎样写啊

犯罪中止是犯罪形态中的一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形态概念。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繁殖犯罪结果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形态特征。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主要包括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主要有效性。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犯罪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原则

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要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犯,首先应弄清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形式。在此着重讲一下其形式,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标准,可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二种:

简单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直接实施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实行犯。

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有不同的分工、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的共同犯罪,如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包庇犯等。基于共同犯罪的这一特殊形式,在认定中止犯时,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和分析。

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它分为全体和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两种情况。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时间性。即中止应发生在犯罪预备和实行阶段,或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2、自动性。共同犯罪人应自愿停止犯罪行为。

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应有效地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判断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应将共同犯罪理论和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数人实施的,在这个整体中每个人的地位、作用、行为方式都不尽相同,其有效性的标准亦有所不同。

总的说,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防止或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应具备两方面的因素:

1、在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应自动切断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联系,并将中止犯罪意图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2、在客观上,中止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先前的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如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为并不能使自己先前的行为丧失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作用,其先前的行为仍然是产生犯罪结果的烟瘾一部分的,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都应以犯罪即遂论处,起中止行为可以在量刑中作为酌情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论文选题理由 应该怎么写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摘 要 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无论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是错误论领域,均占据重要地位。

概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前者以教唆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以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为例,选择折衷说较为合适。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简称共犯错误,是错误论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

有时,当我们从正面研究犯罪故意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从故意论的反面即错误论入手,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本人实际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则是部分共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①对于共犯错误而言,发生错误的实行犯本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同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可以适用后者的处理原则,令人产生疑惑的是某一实行犯的错误对其他共犯之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般而言,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共犯错误的范畴界定为以共犯关系成立为前提的代写论文事实认识错误。从总体上看,可将共犯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两类,本文主要选取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中的教唆犯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中较复杂的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予以探讨。

一、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被教唆者实现的结果不一致。当这二者之间的不一致达到何种程度才阻却教唆犯故意的成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例如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乙杀死丙,并详细描述了丙的相貌特征、家庭住址等,乙到达目的地时,刚好遇到从丙家里出来的丁,乙看这人与所描述的丙身材很像,就杀死了丁。这种情形下,实行犯乙发生了对象错误,这种错误对其自身刑事责任的影响与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根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法定符合说,该错误属同一犯罪构成以内的错误,不阻却杀人故意。

而对于教唆犯甲来说,发生了打击错误。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情形下,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根据前者,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是杀死丙,实际发生的结果是杀死了丁,没有具体的一致,从而阻却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根据后者,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可以忽略,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教唆犯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造成杀人后果,至于死者是谁,并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

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适应与教唆犯做斗争的需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教唆犯甲在此案中属于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是有争议的。

在日本、德国的刑法理论上,通说主张打击错误适用具体符合说,而对象错误适用法定符合说,所以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理论界,虽然也有少数人坚持对打击错误应当适用具体符合说,但多数学者普遍对这两种情形适用相同的处理原则,笔者也赞同统一采取法定符合说,故没有过分纠结于此问题的必要。

且此种情形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甲所计划攻击的对象并不是实际的受害者,评价为打击错误更合适。 (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却因枪法不准,击碎了丙身边的名贵花瓶。

此案中,教唆犯甲与实行犯乙均发生了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对实行犯乙来说,与单独犯罪的打击错误并无不同,根据通说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教唆犯甲而言,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情形下, 主要是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根据前者,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应当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具体成立哪个罪名,抽象符合说又包括牧野说、宫本说、草野说、植松说等,根据较有代表性的植松说,即合一的评价说,甲对预见的事实故意杀人成立未遂,对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假想为故意犯,经合一评价后,按杀人未遂处罚。抽象符合说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

根据后者,不同质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未遂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适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推理的依据截然不同,前者是通过假想进行合一评价,过于随意,欠缺合理性,而后者是从构成要件出发,更具有科学性。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认识错误主要是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形式的认识与自己实际上担任的角色之间不一致。间接正犯是为弥补共犯从属性说的缺陷而产生的理论范畴,虽然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间接正犯却是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最有价值的概念之一。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甲误认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

5.共同犯罪中止包含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

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简单共同犯罪,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

简单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存在:(1)所有实行犯共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全体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 (2)部分实行犯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这一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实行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

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区分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成立也可分为两种情况:(1)实行犯的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实行犯是具体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实行犯只要中止自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多个实行犯,则依照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教唆犯、从犯的中止。 在教唆犯教唆、从犯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者已着手实行犯罪时,教唆犯、帮助犯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帮助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除此之外,都不成立犯罪中止。 对于上述的简单共同犯罪中止,现在有一个例外。

即“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需条件。

6.共同犯罪中止概念以及特征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

其特点有:1.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

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2.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

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3.时空性。

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

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

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7.写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刑法,想写关于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说的东西,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 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论过失危险犯 9、犯罪中止研究 10、间接正犯探析

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2、论单位犯罪自首

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14、论持有型犯罪

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 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 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 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 29、论单位犯罪主体

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31、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 32、论片面共同犯罪 33、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34、论刑罚个别化

35、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36、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 37、论假想防卫行为 38、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39、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0、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41、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

8.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

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同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我们认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而言,一方面,它并不是各个共犯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不能认为其中某个共犯只要消极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脱离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另一方面,尽管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但这种有机联系在共同犯罪内部则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某个共犯出于中止的意图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则无疑使这种关系中断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该共犯的先前行为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为应视为犯罪中止。

并非共同犯罪行为一经形成,某个共犯要中止犯罪不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时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第一、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

再进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并不仅限于其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 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犯罪或他和其他共犯一起将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该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所说的切断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第五种观点所说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确切直观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先前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从其所说的标准中也未能明确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况,因而也不够妥当。 至于第三种观点所说的“除主犯外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为限”本身即与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内涵要求不相一致。

因此,我们主张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

9.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在简单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当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得逞时,共同犯罪人当然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作用,那么,各共同犯罪人仍均构成犯罪既遂。

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罪中一人自动中止犯罪,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中止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中止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中止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自动中止犯罪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一样成立犯罪既遂。但其中止行为以及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在复杂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当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构成犯罪未遂。当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这种中止出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实行犯中止的效力就不应及于教唆犯,对教唆犯应分别以预备犯或者未遂犯论处;如果实行犯的中止,也出于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应构成犯罪中止。

教唆犯、指帮助犯在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已着手实行犯罪时,自动中止犯罪,防止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教唆犯、帮助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实行犯经教唆犯、帮助犯的劝说,也自动中止犯罪时,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教唆犯、帮助犯虽然自动中止犯罪,实行犯也没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由于教唆犯、帮助犯的自动中止,而是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障碍,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教唆犯、帮助犯虽然自动中止犯罪,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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