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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策算党的政策吗

当地政策算党的政策吗

当地政策算党的政策,因为国家政策由国家机关来制定分布,所以当地政策是党的分支。党在当代社会指的是以某种政治目的,思想认同而结成有纪律、有组织,并维护该机构或集团的利益的组织。同时,在中国、朝鲜、古巴等国,党特指代表人民的执政党。政策性文件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的文件。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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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地方政策是中央政策的具体化

广义而言,地方决策包括地方的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狭义而言,仅指地方的制定过程。本文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所谓地方的决策模式,是指地方制定的过程模型。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地方过程模型做一个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地方决策的基本模式。

过程模型一:“—地方”或“上级—下级”过程模型

我国的政权组织体系属于集权制类型。其特点是国家的重大由统一制定,地方主要是具体落实的重大。当然,这一过程本身也包括了地方制定的内容,即依据并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贯彻落实重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措施。因此,地方的制定过程也可以说是的具体落实过程。

但是,由于中国地大人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情况各异,往往只是一些原则规定。地方的制定过程,既是对的具体落实过程,但又不能是的机械照搬。从制定过程而言,是制定地方的前提。作为前提,它也可以看成地方制定过程的逻辑起点。这样,地方制定的过程就表现为“(一般)—地方(特殊)”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所说的从一般到个别的过程。

由于地方本身就是一个层级节制体系,因此,实际的地方过程比上述过程模型要复杂得多,即在“—地方”这一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中间环节。例如,对于县级地方来说,其过程表现为:—省级—市级—县级。因此,对县级地方制定过程来说,不仅有一个“—地方”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有一个“上级地方—下级地方”的关系问题,我们简称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一般说来,从与地方或上级与下级的关系看,或上级具体化为地方或下级的过程是:

第一,一旦通过,便以文件的形式或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达到地方。在我国,的重大一般以文件的形式逐级向下传达。先传达到上一级地方,由再上一级地方传达到下一级地方,依此类推。

第二,地方接到文件后,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并开展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文件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

第三,上级地方制定的地方进一步向下一级地方传达。下一级地方不但深入学习,还必须领会上级地方的精神,并对本地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以为指导,根据上级地方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地方。

地方制定过程中的“—上级地方—下级地方”模型,是建立在集权制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基础上的。因此,对地方的影响、制约程度取决于集权的程度。在过去高度集权时,地方很少有自主权,地方的制定过程往往只是一个照搬的过程,地方缺少应有的相对性和灵活性,全国各地出现了上一刀切的现象。由于我国地大人多,各地条件不同,对地方的影响和制约只能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在具体措施上只能由各地方去确定。因此,我们不能把“—上级地方—下级地方”的过程模式简单地理解为后者照搬前者的过程,而应该看成一个内容不断具体化、措施不断特殊化的过程。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是一种利益机制,不同的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关系。所反映的是全国的整体利益,而地方所反映的则是地方的局部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也存在矛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必须正确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曾就地方分权问题进行过多次试验,较大规模的一次是1958年的权力下放,但不久又将权力上收了。这也表明过去我们对与地方关系的处理还是处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推行和深入,我国对、制定和执行体系也进行了一系列相应改革,总的方向是向地方下放权力,即扩大地方自主权。毫无疑问,这对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向地方下放权力的过程中,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就是失控,出现了所谓“打擦边球”、“踩红线”、“上有、下有对策”等一系列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过程模型二:“民主—集中”过程模型

民主集中制是我党重要的组织原则,也是我国政权建设和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地方制定过程中,它不但具有一般意义,而且具有特殊意义。

关于民主集中制对过程的一般意义,曾经有过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把民主和集中看成同一过程的两个阶段,民主即是制定的阶段,而集中则是指执行的阶段,并认为这两个阶段是统一的,相互联系的。另一种解释是,认为制定过程本身就包括了民主和集中两个阶段,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所谓民主,就是首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谓集中,就是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因此,过程的“民主—集中”过程模型就表现为先民主、后集中。我们理解的过程的民主集中制,绝大多数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以上我们对“民主—集中”过程模型的讨论,仅仅是从一般过程而言的。从地方过程看,“民主—集中”过程模型不仅包含了以上两层含义,而且包含了第三层含义,即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在地方过程中,“民主—集中”模型在上级地方(直到)与下级地方的关系上,表现为“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关系。所谓“民主”,是指通过听取本地方有关单位和成员(即下级)的意见,提出地方问题;所谓“集中”,是指在提出问题后,请示上级,在征得上级同意前提下将该问题列入议程;“再民主”则是指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地方;“再集中”即是指本级地方制定的报上级批准或备案。地方制定过程中在上级与下级之间形成的这种几上几下的过程,也可简略地称之为“民主—集中”过程。

地方过程中的“民主—集中”过程模型较好地解决了过程中决策参与和决策统一的矛盾。决策参与和决策统一是一对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一矛盾,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正确地制定的实践问题。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实际上也就是把决策参与和决策统一对立起来。多元决策论认为,决策的民主性是指有无数的观点、个人、团体、思想和价值观争夺权力,即通过竞争而获得影响和制定的权力。换句话说,在多元主义看来,没有的多元化就没有民主,过程中的民主与集中是截然对立的。这种观点从过程来看,会遇到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这就是统一问题。的统一只有通过集中来实现,没有集中如何实现的统一?在美国已经有人认识到这种绝对民主化的多元主义对国家的统一构成了威胁。与此相反,精英决策论认为是由一些为数不多的掌权人物作出的。这种观点更多地倾向于制定过程的集中性。但是,它的中心命题是制定的并不是群众,并不反映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这样在事实上排除了过程的民主性,同样是不可取的。

“民主—集中”过程模型是对我国制定过程的真实描述,在我国地方制定过程中,正如我们在前面已分析过的那样,这一过程模型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因此,在地方制定过程中,只要真正地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民主—集中”过程模型进行决策,就能够做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又能够保持的统一性。

第一,我们所说的民主不是多元主义所说的绝对民主,而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一种有领导有秩序的民主。对民主进行指导和领导,目的不在于民主和压抑民主,而在于充分发扬民主,以确实保证各方面的各种意见能够充分发表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中指导和有秩序的领导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种保障机制。我国地方过程的民主行为,就是在必要的指导下进行的。这种集中指导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集中领导”,即要在当地领导机关的组织下进行;二是特殊意义上的“集中领导”,这就是地方的制定要以上级为依据并要向上级组织报告或由上级组织审查或备案。

第二,我们所说的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对民主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意见的综合统一。在地方的制定过程中,集中不是与民主相对立的一种行为,而是民主阶段的继续和发展,是民主的进一步升华。即是说,集中是对通过民主途径所获得的各种意见、建议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分析过程,通过这种综合分析形成共识,统一思想,达成一致的。这样的“集中”既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这是我国过程的特点,也是我国过程的优点。

第三,地方过程中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也反映出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从的角度来看过程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民主是分权在过程中的反映,而集中则是集权在过程中的反映。过程中民主的存在,表明允许地方有一定程度的地方制定权。而过程中的集中要求,则表明地方必须执行,地方必须以为依据,特别是不得与相违背。在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并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过程。

过程模型三:“领导—群众”过程模型

在的制定过程中,民主过程表现为群众的决策参与;集中过程则是表现为领导者的决断和选择。因此,在我国地方制定过程中,与“民主—集中”过程模型相一致,还存在着一个“领导—群众”过程模型。

所谓“领导—群众”过程模型,是指在的制定过程中,既注意发挥领导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两种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起来,集思广益,有利于制定过程中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领导—群众”过程模型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这个思想理论基础就是中国******提倡的群众路线。关于群众路线的内容,简略地将它概括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领导方法,其中特别谈到“从群众中来”与制定的关系。从制定过程看,所谓“从群众中来”,就是说领导者在制定时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方案的形成,包括方案的提出和论证、评估,都需要一定的智慧和经验。智慧和经验从何而来,只能从群众中来。所以,领导者在制定过程中应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经验。此其一;其二,,无论是还是地方,均应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只有这样的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但是,要在中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制定者即领导者在制定时必须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这就要求领导者在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倾听群众的呼声,体察群众的情绪,把握群众的需要和要求。这也是“从群众中来”的应有之义。“到群众中去”的过程,主要是指领导执行的过程。但从检验的正确性的角度看,也是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于正确的领导,必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1这里“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所描述的就是一个“领导—群众”或“群众—领导”的制定过程模型。即的制定过程是一个由群众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到领导的集中的系统的意见的过程。这里所谓“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领导—群众”过程模型所描述的制定过程,也可以称之为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因为作为分散的无系统的群众意见,往往是只反映群众中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事实、经验和要求,因而具有个别性的特点。而集中的系统的领导意见往往属于从个别总结出来的“一般口号”,因而具有一般性的特点。对整个制定过程来说,群众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原材料,而领导的主要作用则是把原材料加工成产品。没有原材料固然制造不出产品,没有加工工厂也同样制造不出产品2。因此,制定过程中既不能没有群众,也不能没有领导,它是一个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过程,的制定过程如此,地方的制定过程也如此。当然,对于地方来说,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不仅仅是本地方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而且还有一个把当地群众的意见与上级领导意图相结合的问题。如何正确地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这既能反映出制定者的水平,也是地方制定过程不同于制定过程的特点所在。

地方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属于一种执行性,绝大多数地方处于或上级与具体执行方案的中间层次。它既要与和上级的精神相一致,又要具体反映本地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地方一方面要受上级和上级领导的制约,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地群众意见的影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级领导的观点与本地群众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但这种基本一致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特定矛盾。当群众意见与上级领导的观点发生矛盾时,往往给地方的制定者带来一定困难。一般来说,这种困难与上述矛盾正相关,即矛盾越大,给地方制定者所造成的困难程度也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在地方制定过程中,如果按照“领导—群众”过程模型决策,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领导的观点和群众意见、要求之间的关系。

地方制定者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这就要求一方面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并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注意把那些被实践证明正确的群众意见吸收到地方中去;另一方面要掌握好和上级,深入领会精神,寻找出上级精神与本地群众愿望要求的结合点。总之,我国地方是领导和群众相互作用的结果。地方的制定者处于本地群众与上级领导的中间交叉地位。他们既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愿望,又要向上级领导反映这些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愿望;既要在总结群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制定出具体的方案,又要向上级领导报告本地方的方案并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和批准。善于把正确的群众意见、愿望、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因地制宜的地方,这是地方制定过程中正确处理好领导的要求和群众的愿望之间关系的关键,也是地方制定过程中“领导—群众”过程模型的核心内容。

基本模式:一体化民主有限决策模式

地方的制定过程也是一个地方的决策过程。因此,我们在探讨了地方制定的过程模型之后,将进一步探讨地方决策的基本模式问题。地方决策的基本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的制定过程模型决定的。当然,地方的从属地位对其也起影响作用。

第一,我国地方的几种过程模型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一”与“多”一体化民主的特点,从而使我国地方决策模式具有了一体化民主的特点。所谓“一体化民主”,是说这种民主不仅具有民主自身所要求的“多”的特征,而且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的特征。在“—地方”过程模型中,地方的制定一方面必须接受的指导,另一方面又必须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民主—集中”过程模型也是这样。“民主”要求群众参与,收集“多”方面的意见;而“集中”则要求对“多”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统一。这是一个由“多”到“一”的过程,体现了“多”与“一”的一体化。“领导—群众”过程模型所描述的动态过程是整个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而在“从群众中来”这一前半过程中,核心的内容是将群众的“分散意见”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从“多”到“一”的过程,是“多”与“一”的一体化。由此可见,一体化民主构成了我国地方决策模式的一个基本特征。

第二,地方相对于而言,处于从属地位。一般说来,地方的制定必须以为指导,地方方案必须以精神为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超出所允许的范围。有些地方因为具有试点的性质,因而其内容往往比现有的一般更具有超前性质,但这并不能否认地方的制定必须以为依据这一事实。地方的制定总是从属于,这一特性也必然要在地方的决策模式中反映出来,这主要表现为地方决策权力的有限性,即受或上级地方的。

综上所述,我国地方决策的基本模式是一种“一”与“多”一体化的民主的、有限的决策模式,我们简称为一体化民主有限决策模式。一方面,从地方制定过程模式看,体现了“一与多”一体化民主的特点;另一方面,地方制定过程又不是一种完全自主型的决策,而必须从属于,接受的指导。由于地方制定过程的决策权力是有限的,因而可称之为有限决策模式。我国地方制定过程的一体化民主有限决策模式,既反映了中国、文化结构和领导方法上的特点,又反映出地方必须从属于这一具体特征。因此,它在理论上,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在实践上,对于实现我国地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政策是什么

党的: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拓展资料:

党章规定:中国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这是中国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通过的《中国党章程》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党的基本路线,是相互贯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须臾不可偏离、丝毫不可偏废,必须全面坚持、一以贯之。

"一个中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两个基本点"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的基本路线就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集中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十八大报告指出,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中国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新的伟大,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最根本的是,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定,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

要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

参考资料:党的基本路线-百度百科

国家政策是党的政策吗

法律主观: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名下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已经结清贷款,再次买房就能算作首套房。每家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的速度和效率都不同,放贷的记录会录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被算作购房贷款记录,因此另外一套房自动即会被算作是二套房,执行首付70%,利率上浮1.1倍的,房产抵押消费买车,贷款结清再买房也算二套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状况以及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国家为了能够让公民能够住起房,买起房,相关的也是比较多的,购房贷款就是这其中的一种方法之一,涉及到贷款相关的首付以及其他问题,就能够了解到公积金买房的,一般首付是不低于30%的。

党的政策是什么?

党的方针: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

2、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3、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4、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5、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扩展资料

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新的历史条件下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针,每个党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方针:上:依法治国。文化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科技上:科教兴国。对台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党的:人民当家做主。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民族区域自治。

党的方针:是党根据基本路线的要求而制定的具体工作规则。党组织要根据的要求和形势的发展,及时向党员宣传党的方针,使党员在上与始终保持一致。

参考资料来自:百度百科-党的基本路线

政策和法规有什么区别?哪些属于政策?哪些属于法规?如何区分政策和法规?

按照、立法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之分,其效力仅次于。以上界定的是狭义上的法律,广义法律则包括狭义法律、法规和规章。最广义法律和法的概念一致,泛指有约束力的规范。

法规则包括行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行规是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仅次于法律。

地方法规是指省级、市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注意全部地市级及其常委会获得立法权是15年立法法新修的结果)地方法规效力仅次于行规,其内部也有层级,省级法规高于市级法规,制定的法规要高于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

自治法规则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是全国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级及其常委会针对经济特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效力层级最低。

制度和以上规范有一定的联系,到底什么是制度比较难回答。用道格拉斯·C·诺思的一句话来说吧: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认为制度由三个基本部分构成:正式的规则、非正式的约束和他们的实施特征。(我认为正式的规则就是指法律、法规等制定法)

党的、国家的政策还是国家的、党的政策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是党领导-切,一切要听党的领导。一切由党来制定。而国家当然由国国家机关来制定分布,党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指导或转化为国策来实施的。

政策包不包括法律,法律算是政策吗?还是说政策的体现?

法律和是两个社会规范,不能划等号。有党的、国家之分,有总、基本和具体之别。党的是执政党在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决策。这里主要讲党的与法律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和基本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具体,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

求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具体区别?

党的不好界定,因为在中国党政一般不分家的,所以一般不会存在单纯的党的和的区别。也就是说党的很多时候可以和的相等价。(除了一些党内的)我国的法律呢包括,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部门法、单行性法规、地方自治条例等,这些都是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此之外,我国的还包括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章是和各级地方制定,部门规章是各部委所制定。另外全国常委会还授权有权根据需要制定暂时性法律规范的权利。所以,总结一下,国家法律中有一部分是由国家机构直接制定的,这可以算是的一部分,也即是与国家法律的交集,在此之外的其他法律和其他的出台的是不相同的,比如婚姻家庭法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是不相同的,你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里是找不到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的。但是出台的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情况下,也和法律一样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于党内和国家法律在适用范围上,差别很大,所以我把党的换为,就如刚开始所说的 ,如果除去党内一些的话二者差别不大,很难区分,希望你能看得明白。)

政党政策和执政党政策一样吗

不一样。政党和执政党是不一样的。

1、首先执政党则是一个国家中获得政权的政党,是国家元首、首脑或地方行政长官所属的政党,或者是其他形式而掌握执政权的政党。

2、其次政党是指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方针和准则,是政党所代表的阶级或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意志的。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政策属不属于公共政策?? 期待回复

中国党制定的东西都是以“建议、指导意见”等的方式出现,然后需要由各国家机关认可。是国家公共的策源地和来源。等各国家机关认可后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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