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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差额征税税率怎么填

发票备注差额征税税率怎么填

发票备注差额征税税率可填写为差额征税税率5%、差税率5%、5%差额征税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建筑劳务差额征税怎么开票?税率是多少?

差额征税税率是多少,所有差额征税项目都要全额开具,下面就以建筑劳务全额开票的相关规定为例来给大家做具体的分析。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工作中能有所帮助。

建筑劳务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就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总价和价外费用之间的差额,以获得扣除代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还有其他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视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因此,建筑劳务全额开票差额征税其税率为5%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专用。

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选择实行简易征收,可以根据取得的总价和从分包支付余额中扣除的价外费用,但在开具全额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差别税计费功能;房地产(不包括自建)的销售实行简单征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减去房地产按原价购买时或购买房地产时的销售额,但没有全额,因此不能使用差别税计费功能。

总之,所有项目必须开具全额的税务,不受税收计费的不用开票软件的差额功能来实现,但能通过差额申报的方式,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区别数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的项目细节)和纳税申报与纳税列资源(销售情况明细细)的填报实现差额后缴纳。

建筑企业差额征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时,必须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通过以上差额征税税率是多少的讲解就到这里了,相信你已经有了更多的认识。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如何开票

一、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如何开票

      按照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开具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在同一张上:

      开具时,通过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按照差额和5%征收率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差额应纳税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只能开具一行。

      第二种,分开开具。

      差额部分,单独开具(包括专用和普通),税率栏填写5%,税额栏为应纳税额;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单独开具普通,开具时选择不征税,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Dispatchi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10万。

      三、完税凭证可作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是全国通行吗

      1、契税完税凭证可作差额征税扣除凭证不是全国规定,但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做了相同的解释,即如果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可以将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2、契税完税凭证是由负责征收房产交易税收的税务部门向购房者开具的一种税收完税凭证,它代表着购房者已缴纳过相应税款。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契税完税凭证的用途更是不容忽视,二手房买卖、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等等都少不了要用到契税完税凭证。3、契税完税凭证可作差额征税扣除凭证近期二手房交易活跃,到地税局办理过户交易的人员增多。按照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原购房丢失,如何认定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依据呢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解释,关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认定,根据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但如果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可以将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些普通发票备注那里有写差额征税金额,这个差额征税金额是什么?

备注栏里面的金额是指不征税的金额.即应剔除的金额。(按一般纳税人服务业6%计算)

例如共计票面合计198元,其中78元是不征税部分(非税)。

那么实际应征120元(198-78)

即:120元1.06x0.06=6.79元(税金)

实收价税合计198元。

备注栏:差额征税:78。

扩展资料:

差额征税要求: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裁定书、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发票备注栏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些是必须要有的信息?

应该是会计接触最多的除了账本凭证外最多的东西了,这时候很多新会计人是不懂的,哪些需要填写,哪些是不需要填写的,特别是中的备注栏方面,我们今天就来说说备注栏的内容要怎么填,哪些是必有的信息。

备注栏中必有的信息:

1、税务局代开专票:必须要有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的:填写“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和不动产相关的:

(1)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以及项目的名称;

(2)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YD”字样;

(4)代开销售或者是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核定征收的,注明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

4、保险行业:

(1)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车船税税款信息: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

(2)保险企业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运输行业:

(1)货物运输服务: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牌号、运输货物信息、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如果信息太多可另外附清单;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系统,按3%的征收率代开专票: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预付卡

(1)单用途卡,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普通: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

(2)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

7、出口业务

国内生产企业向代办退税的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专票: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有些经营行为所开的备注栏也要填写的,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那么下面就让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些栏的正确填写姿势吧!

      一、货物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二、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五、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六、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七、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税务机关代开时备注栏的注意事项

      一、一般代开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二、异地代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建筑业代开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五、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差额征税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七、货运代开

      税务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2022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1.运输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

1)货物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7)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法律依据:

《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定,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用章或者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税局正式明确!2022年发票备注栏最新填写标准!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01

2022年备注栏填写指南

纳税人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2

注意!

这6种收到时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

      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03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开票的备注栏需要填什么信息

法律主观:

关于的,今年出的特别多,税务局关于备注栏又出新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一、备注栏怎么填写【自行开具】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还要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必须要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专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时,要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普通。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普通或专用。代开的国税机关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代开专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税务机关代开】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6、差额征税代开,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开具指南)二、备注栏正确填写方式1、货物运输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2、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3、转让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特别提醒:同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4、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专用。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4日发布)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现在不同的企业在开具的时候内容也不同,当然在最实际的问题上也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式上也一定要注意。

法律客观: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该这样开具发票

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征税的开票问题

一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专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用。

二、其他行业及问题

(一)甲公司营改增前从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如果按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则乙公司接受投资额是否只能登记200万元。请问:购入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投资,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征税,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专用。

标注:支持这个全额开具专用的理解,目前江西国税也有此理解。问题中的只能登记200万元,这显然是不对的,差额开具的结果只是税额与销售额的转化而已。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该如何开具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将全部取得的收入,和扣除额(差额)填入后开具的一张专用,税率栏为*,税额为差额扣除后的实缴税金。

……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专用。

出口普通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写

出口普通备注栏怎么填写

1、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信息填写:必须有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的信息

2、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信息填写: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3、建筑服务

备注栏信息填写:注明建筑物发生地,县名称以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

注明不动产的地址

5、差额征税开票

自动打印"差额征税"的字样

6、销售预付卡

收到预付结算卡

7、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

8、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

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代办退税专用

有关于运输企业的必须备注的事项

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10、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1、货运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2、单用途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备注栏没按规定填写会有什么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出口普通备注栏怎么填写?及备注栏没按规定填写会有什么风险?是小编本章分享的两个与填写要求相关的知识点,大家可要认真学习了,因为的填写对于企业来说较为重要,也是我们做为财务人员的基本功之一.

建筑劳务差额征税怎么开票?税率是多少?

差额征税税率是多少,所有差额征税项目都要全额开具,下面就以建筑劳务全额开票的相关规定为例来给大家做具体的分析。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工作中能有所帮助。

建筑劳务全额开票差额征税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就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总价和价外费用之间的差额,以获得扣除代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还有其他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视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因此,建筑劳务全额开票差额征税其税率为5%

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专用。

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选择实行简易征收,可以根据取得的总价和从分包支付余额中扣除的价外费用,但在开具全额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差别税计费功能;房地产(不包括自建)的销售实行简单征收,取得的总价和额外价格减去房地产按原价购买时或购买房地产时的销售额,但没有全额,因此不能使用差别税计费功能。

总之,所有项目必须开具全额的税务,不受税收计费的不用开票软件的差额功能来实现,但能通过差额申报的方式,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区别数据(服务,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扣除的项目细节)和纳税申报与纳税列资源(销售情况明细细)的填报实现差额后缴纳。

建筑企业差额征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时,必须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通过以上差额征税税率是多少的讲解就到这里了,相信你已经有了更多的认识。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如何开票

一、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如何开票

      按照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开具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在同一张上:

      开具时,通过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按照差额和5%征收率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差额应纳税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只能开具一行。

      第二种,分开开具。

      差额部分,单独开具(包括专用和普通),税率栏填写5%,税额栏为应纳税额;

      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单独开具普通,开具时选择不征税,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

      二、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Dispatchi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10万。

      三、完税凭证可作差额征税扣除凭证是全国通行吗

      1、契税完税凭证可作差额征税扣除凭证不是全国规定,但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做了相同的解释,即如果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可以将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2、契税完税凭证是由负责征收房产交易税收的税务部门向购房者开具的一种税收完税凭证,它代表着购房者已缴纳过相应税款。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契税完税凭证的用途更是不容忽视,二手房买卖、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等等都少不了要用到契税完税凭证。3、契税完税凭证可作差额征税扣除凭证近期二手房交易活跃,到地税局办理过户交易的人员增多。按照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原购房丢失,如何认定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依据呢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解释,关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认定,根据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但如果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取得原购房,可以将原购房时的契税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抵扣凭证。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些普通发票备注那里有写差额征税金额,这个差额征税金额是什么?

备注栏里面的金额是指不征税的金额.即应剔除的金额。(按一般纳税人服务业6%计算)

例如共计票面合计198元,其中78元是不征税部分(非税)。

那么实际应征120元(198-78)

即:120元1.06x0.06=6.79元(税金)

实收价税合计198元。

备注栏:差额征税:78。

扩展资料:

差额征税要求: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裁定书、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发票备注栏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些是必须要有的信息?

应该是会计接触最多的除了账本凭证外最多的东西了,这时候很多新会计人是不懂的,哪些需要填写,哪些是不需要填写的,特别是中的备注栏方面,我们今天就来说说备注栏的内容要怎么填,哪些是必有的信息。

备注栏中必有的信息:

1、税务局代开专票:必须要有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的:填写“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和不动产相关的:

(1)建筑服务: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以及项目的名称;

(2)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YD”字样;

(4)代开销售或者是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名称和识别号,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核定征收的,注明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

4、保险行业:

(1)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车船税税款信息: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

(2)保险企业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运输行业:

(1)货物运输服务: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牌号、运输货物信息、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如果信息太多可另外附清单;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使用自有系统,按3%的征收率代开专票: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预付卡

(1)单用途卡,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普通: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

(2)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字样;

7、出口业务

国内生产企业向代办退税的综合服务企业开具专票: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有些经营行为所开的备注栏也要填写的,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那么下面就让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些栏的正确填写姿势吧!

      一、货物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二、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五、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六、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七、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税务机关代开时备注栏的注意事项

      一、一般代开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二、异地代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建筑业代开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五、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差额征税代开

      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七、货运代开

      税务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应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2022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新标准

1.运输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

1)货物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差额征税开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

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销售预付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7)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法律依据:

《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定,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用章或者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税局正式明确!2022年发票备注栏最新填写标准!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01

2022年备注栏填写指南

纳税人自行开具

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2

注意!

这6种收到时一定要检查备注栏!

      在什么情况下开具需要填写?如何填写?下面一起来看看备注栏的小奥秘吧~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

      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小结: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03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罚则: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开票的备注栏需要填什么信息

法律主观:

关于的,今年出的特别多,税务局关于备注栏又出新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一、备注栏怎么填写【自行开具】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专用和普通,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还要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必须要有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专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时,要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普通。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普通或专用。代开的国税机关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代开专用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的开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必须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专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税务机关代开】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时应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6、差额征税代开,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税务机关在代开普通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开具指南)二、备注栏正确填写方式1、货物运输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2、建筑服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3、转让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特别提醒:同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4、出租不动产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专用。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普通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4日发布)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现在不同的企业在开具的时候内容也不同,当然在最实际的问题上也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在备注栏的正确填写方式上也一定要注意。

法律客观: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该这样开具发票

土地使用权转让差额征税的开票问题

一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后,是否可以全额开具专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现行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因此可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用。

二、其他行业及问题

(一)甲公司营改增前从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如果按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则乙公司接受投资额是否只能登记200万元。请问:购入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投资,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征税,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专用。

标注:支持这个全额开具专用的理解,目前江西国税也有此理解。问题中的只能登记200万元,这显然是不对的,差额开具的结果只是税额与销售额的转化而已。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该如何开具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将全部取得的收入,和扣除额(差额)填入后开具的一张专用,税率栏为*,税额为差额扣除后的实缴税金。

……

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专用。

出口普通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写

出口普通备注栏怎么填写

1、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信息填写:必须有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的信息

2、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备注栏信息填写: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3、建筑服务

备注栏信息填写:注明建筑物发生地,县名称以及项目名称

4、销售、出租不动产

注明不动产的地址

5、差额征税开票

自动打印"差额征税"的字样

6、销售预付卡

收到预付结算卡

7、保险代收车船税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

8、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

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代办退税专用

有关于运输企业的必须备注的事项

开具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备注栏中.

10、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1、货运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2、单用途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专用.

备注栏没按规定填写会有什么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扣除项目金额.

出口普通备注栏怎么填写?及备注栏没按规定填写会有什么风险?是小编本章分享的两个与填写要求相关的知识点,大家可要认真学习了,因为的填写对于企业来说较为重要,也是我们做为财务人员的基本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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