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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和邦联的区别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

联邦制和邦联制的区别是:两者的含义不同、两者的范围不同、两者的机构不同、两者的职权不同、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详细来说,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而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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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组成的统一国家,而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

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

联邦是由具有若干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有国、邦、州等不同名称)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达到共同的军事、贸易等目的,通过条约组成的共同行动、相互支持的联盟组织。形象地说,联邦是联合的邦”,属于国家性质,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邦联则是邦的联合”,不是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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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是由具有若干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有国、邦、州等不同名称)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邦联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达到共同的军事、贸易等目的,通过条约组成准动紧都料区的共同行动、相互支持的联盟组织。形象地说,联邦是联合的邦”,属于国家性质,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邦联则是邦的联合”,不是国家,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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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和邦联制的区别是什么?

联邦制是一个国家,邦联制是多个国家的松散联盟。

简单地说,联邦是联盟的国家,邦联是国家的联盟。

复合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一定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国家的联盟。

近代复合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如美国。

联邦制的特点有:

①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③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是依据,联邦的权力是来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

④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权力。

(2)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性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如独联体。

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

邦联的特征有:

①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的主权、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

③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够产生效力。

邦联制:

邦联制指由若干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比如欧盟。特点在于各个国家仍保留主权,只是共同的利益让其相聚。

七个邦联制国家:阿联合(阿合众)、阿联邦、阿联、塞冈、波黑、塞黑、新俄罗斯。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United Arab Republic,1958-1961),是1958年2月1日由埃及与叙利亚合组的泛阿拉伯国家。原来的计划还包括伊拉克在内,但因为局势不稳定而未加入。

1958年3月8日,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后来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以合众的形式加入,整个联盟因此更名为“阿拉伯合众国”(United Arab States)。

由于埃及的个别霸权主义,1961年9月28日叙利亚宣布退出,12月北也门也退出,阿联虽然解体了但埃及仍然保留这个国号直到1972年为止。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伊拉克、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南也门5国的国旗与国徽非常相似,都是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国旗及国徽演变出来。

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邦联和联邦的区别

第一,两者含义不同。

联邦也被称为“联合国家”。由几个成员单位组成(共和国、州等等。)如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一种由两个或更多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目的是实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如现代欧盟, 东盟。

第二,国际关系不同。

联邦是国际经济交流的主体,但一些联邦主义国家也允许社会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发展权利。邦联不是国际交流的主体,其成员国在内政和外交上保持,并拥有主权实体性。

第三,两个国家机构进行不同。

联邦有自己的立法研究机构和,邦联没有一个联邦最高立法的行政管理机关,其主体是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第四,职权不同。

联邦有自己的和法律,其地位高于其组成单位。联邦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之冲突。

联邦的判决适用于全国,各州、和公民有义务遵守;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制定其和法律,并可以确立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行使权力,领导下级各级。

邦联的活动仅限于具体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得到会员国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它们不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仍然是主权的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金融的力量。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

1.“邦联”是指若干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现今世界上著名的邦联有国家联合体,非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等。而“联邦”则是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其成员加入联邦后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权,但保留一些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

2.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美国、德国、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3.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4.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5.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扩展资料:

“联邦”和“邦联”之间的联系

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3.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邦联

 百度百科-联邦

联邦跟邦联有什么区别啊?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有哪些?

回答如下:区别表现在:

第一,含义不同。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也是邦联。联邦亦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瑞士、德国等。

第二,范围不同。邦联范围大,联邦范围小,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如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

第三,国际交往不同。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而联邦则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第四,机构不同。邦联无全邦联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等,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而联邦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等。

第五,职权不同。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权。联邦有自己的、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

联邦制和邦联制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含义不同、两者的范围不同、两者的机构不同。

联邦制(Federation)是由几个成员国(如共和国或邦、州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它是国际交往中的主体,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和法律。联邦行使国家的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权力。联邦同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规定。

各成员国按联邦规定,设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自己的和法律,在自己辖区内行使职权。有的联邦制国家还规定,成员国可以同外国直接发生关系。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规定。如果联邦与成员国的发生冲突,以联邦和法律为准。

联邦与邦联的区别是什么?

联邦: 一种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和单一的集权制相对应的一种制度。一般由州(如美国,瑞士),(加盟)共和国(如前苏联),邦(如印度)组成。联邦制度国家实行和地方适度分权的制度。一般说来,关乎全国利益的问题由负责,而只关乎地方利益的问题由地方负责。不插手地方性事物,地方也无权处理涉及全国范围内利益的问题。一般说来,联邦分没内各部有的外交。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军事,贸易以及其他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联合体。世界上比较有影响的邦联有:欧洲联盟,大英联邦,国家联合体等。东南亚的十国联盟事实上也属于邦联的范畴。 区别:联邦是一个主权国家,而邦联则是主权国家的联合,本身不是国家主体。相应的,联邦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军队,税收,财政收支和国籍,而邦联则没有这些机关和特征。邦联处理内部问题进行决策一般要靠“邦联议会(如欧盟)”或者“首脑会议(如大英联邦)”,邦联内部运做全靠各成员国的互相协调。

联邦制和邦联制的区别是什么?

联邦制和邦联制的区别是什么:

不同的实体遵循同一部,挂同一面国旗,那就是联邦制。

不同的实体遵循不同的/临时约法,挂不同的国旗,那就是邦联制。

邦联制中的各个势力若合并为一个联邦,此即变为联邦制。

联邦是许多实体组成的国家,邦联是许多国家组成的实体或组织。

联邦制和邦联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两种形式。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为基础。

邦联本身不是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解体以前的苏联,由许多的国家组合成一个“邦联”的形式,各有各的国号,各有各的国旗,外交、国防均可自主,司法有终审权,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也可以申请进入联合国成为会员,解体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就是一个实例,因此可以说“邦联制”实在是一种极为松散的国际组合,绝对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说穿了就是“国中有国”!! 现在 世界上已经没有邦联制国家了,以前邦联制的 都先后改变为联邦了!!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

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

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区别在于邦联不形成新的国家,而联邦则形成新的国家。

在邦联制下,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仍然是具有完整主权的国家,而在联邦制下,联邦组成单位已经不完全具有主权国家的要素。

联邦制和邦联制有什么区别

美国、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是联邦制,前苏联、波斯尼亚和黑山(波黑)、原来的捷克和斯洛伐克是邦联制单一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联合国家中的政合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而君合国则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联邦国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而邦联国则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的主权,但在联邦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权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宪修法(2)维持区域完整(3)成员有各自的国籍(4)加入和退出的权利。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国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联邦明确界定了联邦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邦联制在现代则一般是指一些国际间的区域组织,如独联体、英联邦、东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欧盟是当今世界最成功的国家间邦联组织,她越来越表现出超国家组织的倾向,许多人认为欧盟现在更像是一个联邦,而非邦联。邦联还可能存在于某一国家,比如波黑,历史上还有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南方邦联,也实行邦联制。原苏联则比较特别,名义上是实行邦联制,而在实际操作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联邦制甚至是单一制的国家特点 补充: 联邦制和邦联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两种形式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区别在于邦联不形成新的国家,而联邦则形成新的国家。在邦联制下,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仍然是具有完整主权的国家,而在联邦制下,联邦组成单位已经不完全具有主权国家的要素。 补充: 联邦制和邦联制的比较不同点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就是邦联。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制定本州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共同点: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联邦制和邦联制有什么区别?

联邦制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规定。如果联邦与成员国的发生冲突,以联邦和法律为准。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据笔者最近的核查,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我们的邻邦印度,也是联邦国家。 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其中是否有某种不可抗拒的规律值得我们研究呢?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今天,当许多有血性的中国人渴望完成前贤未竟的自由大业时,联邦主义的呼声再度浮出了水面,这似乎并非偶然。那是一种与我们的传统迥然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我们不熟悉的建构社会的方式。无论是赞成还是拒绝,都必将是一个深刻影响中华民族命运的抉择。所以,不能不深思熟虑,慎之又慎。 选择联邦制是否会导致国家?联邦制对于未来中国的自由、和平、稳定、安全与发展,到底意味着什么?中国有条件推行联邦制吗?在联邦制与以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之间,是否有某种中间道路可走?事实上存在的尖锐的、一些边疆地区人士的分离主义要求,应如何对待?有的人漠视国家统一的重要性,甚至扬言“一块活一块”,对此我们应持什么态度?也有人说,“国家大小并不重要,只要人民幸福就行”,他们的话包含多少真理呢?联邦制可以为国家的统一与人民的自由提供最佳可能性吗? 这些问题已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思考它们不仅是我们的自由,也是我们不可挥却的责任。眼下并不是没到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而是思考得还远远不够。我写这篇文章,就是为了推进思考与讨论。 那么,联邦制是什么样的制度,它与我们所熟悉的单一制有什么区别?虽然国内许多教科书对此不无涉及,但都流于皮毛。为了清楚明白起见,我们这里还是从最初步的地方开始。此外,我们也有必要简略地追溯一下联邦制产生的原因与历程,以便对其蕴含的观念、精神与价值追求有一个基本认识。在将联邦制与中国联系起来讨论之前,让我们先做点这一基础工作。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在全国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规定自己的组织形式。(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或依据裁决。 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的地位。国内许多研究外国制度的学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这实在是出于本土成见的一种严重误解。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是实现全国目标的手臂,(6)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与构成单位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权力都有。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7)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据《圣经》记载,以色列诸部落为了摆脱埃及法老统治和对外帮作战,曾结成紧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纪——722年)。(8)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结成过著名的安菲替温尼同盟,进行了与波斯的战争,在希腊晚期,又出现了名垂青史的亚该亚同盟、埃托利亚同盟。同盟的名称叫sympoliteia,意思是“共同的公民生活与生活”。(9)这种结盟传统,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欧洲,仍绵延不绝。始于9世纪的德意志邦联,是当时存在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同盟。1291年,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进犯,中欧的三个自治市签署永久联盟条约,结成了后来发展到有13个成员的瑞士同盟。16世纪宗教改革时代,面对天主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双重,新教徒在荷兰境内组成了尼德兰联省,它迅速强盛起来。但这些同盟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国家(federation),与后者相比,是松散、脆弱的,学者们称之为“邦联”(confederacy)以示区别。这一点非常重要,下面将进一步说明。 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作为国家之间的联盟,邦联实际上是指挥加盟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协调彼此关系的间组织。它们的组织形式一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邦联在对外方面也没有完整的权力,加盟成员握有军事实力,外交上的性很高。这是一种以主权国家为管理对象的“”,不可能是不脆弱的。翻开它们的历史,虽然可以看到联合所带来的显著好处,甚至战胜强敌的辉煌篇章,但也到处写着猜忌、不公、争斗、内乱、,并不乏被外部势力离间和征服的悲剧。(10)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教训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美国1787年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的原则,来设计共同的组织,并明智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11) 西方联邦制的产生与一种特殊的学说密切相关——著名的契约论。英语federal一词,来源于拉丁文foes,意思是“契约”、“协议”。但英语中牵涉“契约”的词不止一个,为什么偏偏选择了它来描述一种复杂的政制呢?这是因为federal有独特的宗教和历史含义。foes与《圣经》中的brit(希伯莱语)同义,与上帝有瓜葛,因而是一种非常“神圣”、“严肃”、“重大”的契约。federal还与fuadal(封建)相似,而封建是与集权对立的一种前现代结构。(12)据《圣经》记载,上帝曾与其“选民”以色列人立约,承诺帮助他们,以色列人之间也有一个附属协议,承诺共守“十戒”等上帝的约法。到了16世纪,阿尔色修斯等信奉新教的思想家(13),为了反对君主,将源于神学的契约观念与中世纪封建 (fuadal) 制中的自治精神结合起来,宣扬以契约(同意)而不是暴力为基础建立组织的学说,主张一种不同于集权、包含着自治精神的国家结构形态或者说建国道路。(14)两个多世纪后,美利坚、加拿大等地的人民在封建制已没落的历史背景下,继承了其自治精神,运用契约即建立了多中心、非集权而又统一的现代国家。 联邦制作为多中心、自治、非集权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有着巨大包容性的体。自其诞生以后,人们不仅用它来将分散的体结合成统一的国家,还用它来在统一的国家中实现不同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人民和平相处。虽然人们的联邦制实践有成功也有失败,但实行联邦制或引进其某些制度安排,是迄今在统一的国家中处理高度差异性问题的最佳选择。最早的现代联邦国家之一瑞士,就是这方面的著名典范,在她的境内,生活着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别讲着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三种语言的人,但他们却结成了一个和谐的统一国族。在联邦制下,分权、自治、多中心的制度安排,为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文化、社会利益群体,提供了表达愿望的最充分渠道。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常说的“统一性”(unity)与“多样性”(diversity),并不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东西,而是分别与“解体”(disunity)、“同质性”(homogeneity)相对。(15)由于存在多个中心,生活不像单一制共和政体那样由一个全国性的单一多数(single majoritarian)所决定,而是由许多个多数或者说“复合多数”(compound majoritarian)所决定。(16)这种制度可以为防止多数人的、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联邦主义也为人类自由所不可缺少的共和政体,开辟了非常广阔的适用范围。大家知道,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国,以直接民主为其特征之一,无不是蕞尔小国,人口、土地甚至还不及当今中国一个普通的县。所以,人类长期以来一直为这样一个问题所苦恼:共和政体似乎只能适用于小国,较大的国家则需要君主或君主统治。代议制为人们解除这一烦恼作出了巨大贡献,而联邦制也功不可没。虽然迄今的历史已经证明了人们可以通过代议制在较大的国家成功地运用共和政体,但并没有证明一个巨型国家如果不借助于联邦制是否能建立稳固的共和政体,从而成为持久的自由国家。还是让我们倾听历史的声音——早在1748年以前,现代共和主义的卓越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就敏锐地意识到了联邦制对于小国获得安全、大国实现自由的价值,他的话今天仍然非常值得我们铭记于心:“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这种弊害出自事物的本性,不是任何法制的形式能够医治的。要是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制,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外在力量的话,则很可能,人类早已永远生活在单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这种政制,就是联邦共和国。”(16) 有必要大致概括一下联邦制的诉求。缔造现代第一个联邦共和国的美国1787年,在其简洁而庄严的序言中说道:“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组成一个更完善的共同体,以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和平,安排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的福利,并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的后代永享自由的生活,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法国19世纪家和思想家托克维尔,对于美国联邦制所产生的效果称赞不已,认为美国人民自立自强、进取创新、关心公益的精神得益于其自治和分权制度,说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17)美国当代著名学家爱拉扎尔(daniel j. elazar)这样评价联邦制:“人类,因而也是理论家对于的关注,聚焦在三个普遍性问题上:追求正义以获得秩序;探明权力及其运用的真实经验;利用能够将这两个问题统一起来而造就良好生活的文明社会与文明社群,来创造一种适宜的公民环境……而说明和包纳了上述三个问题、反复表现出生命力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联邦主义。”(18) 是的,概而言之,寻找适当的政制安排,将小国的优点与大国的优点结合起来,使小国得到安全,大国实现自由,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一贯追求。多中心、自治、非集权,尊重多样性,保护少数,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基本主张。“正义”、“自由的生活”、“国内和平”、“安全”、“全民的福利”等醒目字眼,就是联邦主义者的价值谱系。从200多年前现代第一个联邦制国家诞生到今天,联邦主义者在世界五大洲都留下了成功的足迹,发生了一场悄然的“联邦主义”,不是没有深刻而重大的原因的。 邦联制 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的主权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例如,北美胜利后,13个殖民地组成了邦联,但不久以后就依据组成了联邦制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它的特点是: 第一,邦联是根据各成员国所缔结的条约而组成的。成员国除了根据条约而明确表示让予或委托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其他权力仍然保留,维持着成员国主权的完整性。 第二,邦联既无,无统一的行政机关,亦无统一的国籍、军队和赋税,因面它不是国家主体。 第三,邦联对成员国没有强制力,各成员国既可将让予邦联的权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联。 第四,邦联的事务由邦联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会议按条约的规定共同决定。由上可见,邦联仅是一种国家联盟的形式,它不是国家实体,因此严格说来,邦联算不上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与邦联制有什么本质区别

邦联与联邦本是同属于联邦主义的范畴。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

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的国家。

目前最为著名的邦联即为欧洲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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