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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空头支票的处罚

对于空头支票的处罚

1、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2、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3、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具体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行政责任: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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