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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有什么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那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有什么条件?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反夫妻的愿望,不是由于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3)分居的期间须满2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2年以上。

因感情不合而分居有什么条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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