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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合作社对产业的要求

镇级合作社对产业的要求

1、产业方向的准确定位:镇级合作社需要明确自己要发展的产业领域,确定目标市场和消费群体,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2、产品质量的保证:镇级合作社需要保证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保证产品质量。

3、技术的提升和创新:镇级合作社需要关注产业前沿的技术发展,鼓励技术研发和创新,并积极引进、吸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4、经济效益的提高:镇级合作社需要注重发展的经济效益,通过提高生产效率、控制成本、拓展销售渠道等手段全面提升经济效益。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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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第1集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项目扶持?

以河南省农村合作社项目扶持为例:

一、税收优惠。

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财政扶持。

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省级财政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1、省农业厅、畜牧局、农机局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主要用于扶持省级以上示范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2、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项目,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融资风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融资难题。

3、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重点对农业机械化生产、工厂化育苗、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关键环节开展试点,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金融支持。

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合作社。

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扩展资料:

农民合作社的遵循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4、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5、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6、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今年河南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扶持?

农业合作社扶持政策有哪些?

1.产业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由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由规定。

具体你可以到农合网上详细了解一下!http://dj.b2cf.cn/b/Company/index.shtml

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要求有哪些

申报《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仅列举经济实力:

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3.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50万元以上,联合社300万元以上;省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200万元以上;市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150万元以上。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入股,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用好国家,促进农民增收,在这里将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项统计一下,以供大家在发展合作社时做个参考:

一、 产业倾斜

主要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项目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在科技、人才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三、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四、税收优惠

经批准,2008年6月24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主要精神包括: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②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答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明确享受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加农户成立合作社的条件和政策

一、条件:

1、名称预先审核

注册合作社之前,先要为合作社起一个好名字。一般合作社名称由四部分构成,“管辖区域+字号+行业性质+专业合作社”,比如“阜平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审要到合作社注册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办理,直白点说,就是县工商局、市工商局、省工商局。

2、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名称审核通过,即没有与同地区其他合作社重名,并且符合合作社法的规定,就可以开始下一步的注册。

3、营业执照审核

工商部门在收到相关文件以后,会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根据各地工商局的具体情况而定。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要到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5、办理税务登记

除了以上内容,还要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6、办理公章

到办理合作社公章

7、银行开户

到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合作社对公账户

二、如下:

税收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支持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财政扶持

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项目申报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有些不同。

另外,用水用电方面也有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

扩展资料

注册合作社一般要准备以下材料:

1)合作社章程

章程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制度、盈余分配等核心内容,是合作社运营的核心文件。

2)合作社出资清单

合作社成员出资遵循自愿原则,一般由合作社自己设定出资标准,法律上没有规定下限与上限。合作社成员出资差距最好不要太大,以维持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

3)合作社成立大会纪要

大会纪要主要记录合作社成立大会的内容,包括审议章程、选举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以及法人代表等。

4)合作社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需要提供办场所的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证明。

5)合作社法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6)合作社成员名册

7)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如果合作社指定某个人办理注册,需要提交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如何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

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前段时期,区政协经科委专题组织委员就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2007年以来,在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目前,全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4家。其中:从事种植业的31家,林业48家,畜牧业7家,渔业3家,农机服务5家。9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入社成员1315人,其中:农民成员1245人、占94.68%,联系带动农户3596户;资产总额3228万元,其中股金总额1936万元。合作社联结的基地面积11488亩,其中核心基地面积4585亩。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合作社12家,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实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有19家。到目前为止,被评为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为1家、5家,被评为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为25家。

从总体情况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数量型发展阶段,一个逐步开展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萌芽阶段。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江北区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座谈中,我们明显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已显示出四方面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引入较为先进的生产理念,并组织农户抱团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江北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有计划地组织收购和上市,使整个合作社的1600亩基地面积亩均产出效益达到了1.25万元,亩均利润达到了0.50万元,会员比周围非会员人均年纯收入高出40%以上。

二是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改进种植方式,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两年来,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引进了10多个葡萄品种,其中种植的夏黑葡萄多次在国家、省级评比中获得金奖。该社去年引入先进的种植方式,将18亩葡萄大棚由传统竹棚改为钢棚,提高了棚内的密封性和保温性,使葡萄成熟提前了1个月,同时引入喷滴灌节水工程,加强了大棚湿度控制。这些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促进了该社葡萄品质的提升。

三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目前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品种已由单一转为多样化,不但有葡萄、黄花梨,还引入了草莓和猕猴桃等受市民欢迎的品种,其中葡萄种植面积有0.14万亩。在其辐射带动之下,周围区域的葡萄等高效益作物种植面积明显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洪塘街道万亩精品水果基地的建设,使农业生产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是提高了农业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供种、统一农业投入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培训和技术服务,统一品牌和包装,统一销售。由于统一为会员采购果树专用的农膜、农药、滴灌等农业生产资料,比市场价格低10%左右,起到了专业合作的凝聚作用,促进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其发展受宏观环境、农户自身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经营规模较小。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认购资本金不多,固定资产较少,经营规模小。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会带来运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使农户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抵御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增强。另一方面入社社员少,带动农户和辐射范围低。平均每家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仅13人,联系带动农户38户,联结基地面积仅122亩。

二是产业层次偏低,缺少深度加工。从产业覆盖程度来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以水果水稻、花卉苗木、竹笋茶叶种植业等生产领域为主,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储存的相对较少,更缺乏向流通环节业务和新兴产业等方面拓展,总的来说带动效益不够显著。

三是运作不够规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低层次的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不少社只是登记注册,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生产联合服务,只是一个名义的成立;也有一些是借用名义,为自己的农产品进入市场(超市)或享受优惠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在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操作办法和议事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没严格执行,无约束力,导致成员对合作社的期望值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是缺乏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能人”起着极为关键的核心带动作用。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据统计,合作社成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10%,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相对稀缺。同时,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管理和经营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经营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技术含量偏低,仍处于农产品的初级生产阶段,缺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与建议

立足江北现实和发展要求,我们认为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须尊重农愿,促进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必须围绕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必须通过引导与推动,部门协作与联动,切实形成支持合力;必须按照典型示范引路、强化指导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建议:

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的完善,是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的新要求。无论从外地的经验和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日益显现降低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绩效。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区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和应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破解“三农”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要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发挥优势,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方面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针对我区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部分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的问题,部门可通过选派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方式加以指导,积极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强化执行,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同时,可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让示范社领着农民干。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增强农民的合作经营意识。

另一方面要发挥优势,在技术指导、营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是充分结合农业部门的“三百三千”、“田间流动学校”等活动,组织农技指导员队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葡萄无公害大棚设施栽培、丰产稳产杨梅生产、水稻抛秧、精确定量等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及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紧紧依托当地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思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带动和辐射更多的农户增收。二是利用互联网上的农民信箱等,帮助农民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客户,定期发布主要农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市场行情,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开拓产品市场。同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省、市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打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三是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或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在合作、购销、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援助。

三是加强引导,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区在今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下一步应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落实好已有的扶持,督促已出台的兑现到位。另一方面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的其他需求,研究完善相关的措施,对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牌创建、自营出口、农超对接、产品展销等方面给予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台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向加工深加工转型的和措施,引导种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生产型合作社转型,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进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营销拓展能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建设等内容。

四是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专题培训等种种方法,分期分批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逐步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同时,通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积极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等举措,千方百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水平和经营能力,逐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

如何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我县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性质。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都由乡镇或部门包办,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事情跟着领导的感觉走,失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的真正性质。为此,作为农村基层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不要随意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好党、政、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真正体现“民管”。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等的制订中,缺乏民主讨论,有的连财务管理、理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等规章制度都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情由负责人说了算,导致大部分的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信心。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出符合合作制原则又切合当地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及积累机制,要坚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主导产业,实现双赢。 

3.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切实体现“”。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基本上是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由于法人代表不是由纯农民担任,要真正体现广大成员的意志比较难,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向心力和凝聚力。在规范中,要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办事公道、有开拓创新精神、有经营管理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纯农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全权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使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4.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点设置,实现各项服务“便民”。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喜欢把地点设在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所在地,这种地点的设置及办公时间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沟通带来很多不便。在地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便于成员开展各种活动,可根据成员数量的多少,选择特色农产品产、供、销的重点乡镇、重点村、重点户的所在地或主要农副产品集散地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咨询活动和便于对外交流。

5.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由于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较少,资金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转,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在解决资金投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收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资本积累;建议或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包括拨给一些专项活动经费和及时解决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急需的低息贷款,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

6.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素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素质普遍偏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存在盲目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专业合作社的形象。在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要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促进全社会涌现出更多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

7.加强指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步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目前应重点指导好对过去已成立并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的转制工作,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认为要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等工作。(编辑录入:xlq)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哪些条件要求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的条件要求: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村合作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合作社注册需要的条件是以下几点:

1、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

2、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3、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成立农村合作社发起的程序是:筹备发起;制定合作社章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召开全体设立会;组建工作机制;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会在申请之日20天以内办理完毕受理内容,对符合申请标准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在申请之后,出现有需要变更的信息,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 #报告# 导语】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准确分析调研结果,明确给出调研结论,是报告撰写者的责任。以下是 无 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近年来,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县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农民合作社146家,注册资本26085万元,合作社成员2850人,带动农户3800余户。目前纳入我们示范社管理的合作社有21家,从总体情况来看,合作社的数量增长比较快,且合作社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经营的范围也了越来越广泛,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不断加强,在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方面将发挥作用将越来越大。但应该看到,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财务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发展,现阶段合作社在经营及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合作社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兴办合作社目的认识不到位,偏离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在成立的合作时,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个别人出资成立并运作,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村民名义上为合作社成员,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也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分配,还有些合作社以村民、家庭成员组织成立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也没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空壳合作社”,合作社没有发挥作用,个别人开办合作社认为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且登记门槛又低,所以降低了合作社的公信力。

  (二)规模还比较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目前我县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的的负责人文化程度不高,管理经验较为缺乏,信息渠道比较单一,合作社在营销、生产方面缺乏科技含量,对产业化经营中的促进作用还不大,合作社的龙头、桥梁和纽带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部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对入会的兴趣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从而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会员偏少。

  (三)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目前合作社在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时多渠道申请,导致部分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也能享受国家的项目资金的支持,项目申请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大部分没有专业人才,虽然都是种植多年的种植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管理经验和新科技知识。

  (五)合作社设立及章程建设来看:相当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个别人出资成立,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村民名义上为合作社成员,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也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分配;合作社的章程没有体现合作社的特点,千社一章,千孔一面,合作内容、合作办法合作规则等在章程中写的不是很清楚,产权不够明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壮大,必须在今后的发展中尽快加以完善。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合作社对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都是由农村的种植、养殖大户,大多数对财务核算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重抓生产经营活动,对完善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的不够。

  (二)有的专业合作社认为配备会计、出纳需要花费一笔费用,合作社收入还不高,内部人员兼任比较方便,也节约费用。有些合作社负责人直接用银行个人银行卡来管理资金,没有财务公开的意识,认为自己的合作社,支出不愿意受过多的手续的约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收入有限,为了降低成本,很多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

  (三)合作社理事长认为把所有的收入都入账,会要缴纳相关的税,思想上有顾虑。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开支,如果索要,价格会比较高,成本会相应提高,所以索要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时没有。有的合作社没有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财务理财的意识不强。

  (四)档案资料不完整。表现在会计档案不健全,许多合作社没有办公场所,会计档案资料无法集中管理,会计资料只好长期放在会计或出纳家中。有些会计没有把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这样会造成账簿和凭证丢失。

  三、加强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地方、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巩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发挥带动农户多、管理较为规范、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对弱势群体帮助大的特点,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

  (三)正确促成合作社的发展,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规范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又要防止合作社没有规范而享受国家扶持资金现象,让农民自己在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引导合作社合理设置会计机构与人员,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繁简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可在专业合作社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要求选择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负责本社的会计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五)规范支出票据,完善财务核算。凡能够取得正规的应当开具正规的,直接从农户手中购买材料或饲料等难以获取正规发表的,应当提供售货证明及售货方身份证明材料,数额较大的,还应附有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附件,支付给合作社成员的款项,应提供领款人签字的花名册及身份证明资料,支付大额工程,设备款项,除取得正规票据外,还应附有合同协议、设备验收证明,和工程建设方出具的工程决算等附件。

  (六)在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或者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审批申请的前提条件应该要求合作社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乎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计信息规范。对未按照制度核算、会计信息不清楚的不予拨款支持,也不予申报项目,这样,才能充分促进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信息。

  (七)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柜,实行统一管理,转入负责,会计资料收集要齐全,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要求示范合作社严格按照社员档案,会议记录、合作档案、项目档案等档案分类建档。

【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在县农业局的支持配合下,通过现场查看、听取介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特点

  (一)发展速度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委、县的重视和各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数量迅速增长。截止目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合作社共157家,注册资金1.22亿元,入社农户1659户,带动非成员农户3020户。成功创建省级示范社2个,市级示范社4个,县级示范社30个。

  (二)覆盖领域广。15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布全县7个镇办,覆盖了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其中:种植业(食用菌、中药材等)44家,占28%;林果业(苗木、板栗、猕猴桃等)48家,占30.6%;养殖业(中蜂、土鸡等)46家,占29.3%;渔业(冷水鱼、娃娃鱼等)11家,占7%;农机、植保服务业2家,占1.3%;其他6家,占3.8%。

  (三)资源利用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地域资源优势,在带动当地群众致富,特别是在引领贫困户脱贫上发挥了较好作用。如长角坝、岳坝镇依托金水河、椒溪河水域和山林资源优势,成立了冷水鱼、土鸡、中蜂等养殖合作社;陈家坝、石墩河镇依托大户引领和技术优势,发展袋料香菇和猪苓、天麻等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其中陈家坝继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当地50户贫困户结对子,吸收贫困户创业扶贫资金购买食用菌袋料,发展袋料食用菌30多万袋,预计今年每户贫困户将实现利润近万元。

  (四)专业程度高。全县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种养能手、专业大户领办,他们懂技术、善经营、有市场,号召力强。如长兴苍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创办人苏沭名是当地苍术种植土专家,被省农业厅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带领全县50余户种植苍术400余亩,年产值达400多万元。德信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托自身优势,产前提供优质鸡苗、产中进行技术指导、产后统一销售产品,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注册了“绿源德信商标”,通过了无公害认证,建起了全县首个农产品追溯体系。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机制薄弱,运作不够规范。一是管理不严格。部分合作社组织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不完善,会员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合作社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存在不按章程和制度办事的现象。二是运行不规范。合作社与会员的联结松散,利益关系不紧密,部分合作社靠个人信誉维持管理,服务停留在生产或销售的个别环节上,没有形成产供销一体化。部分合作社仅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个别合作社甚至是有名无实的“空壳子”。

  (二)发展水平不高,合作层次较低。一是社员人数少。截止目前,全县注册登记合作社社员为1659户,仅占全县农民总户数的23%,大多数合作社是几个、十几个农户的松散式联合。二是资产规模小。尽管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1.22亿元,但由于部分社员采取以土地、山林等实物入股,实际可营运的资金较少。三是合作环节少。多数合作社合作项目少、内容单一,基本停留在产前的农资统一采购,产后农产品销售等简单环节,在产品仓储、运输以及“三品一标”创建等环节上还比较欠缺。

  (三)市场竞争力弱,带动能力不强。一是基地规模小。一些合作社基地建设意识不强,力度不够,加之自身条件所限,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小而散。二是服务范围窄。绝大多数合作社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本村组的几户、十几户,跨镇、跨县发展的合作社还非常少,整体实力不强,规模效益不高。三是产业链条短。尽管我县农业特色产业较多,但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还是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产业链短、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导致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对农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带动作用不强。

  (四)扶持力度不够,发展后劲不足。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者大部分是农民,经营管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我县耕地资源短缺,合作社启动资金和扶持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部分合作社小富即安,没有发展壮大的强烈愿望。各业务指导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在土地流转、技术指导、项目扶持、信贷扶持等方面支持力度小。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一要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扶持、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合作社、积极创办合作社。二要树立典型。要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通过择优扶持、示范带动,积极培育一批让农民可看、可学的标杆和样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社积极性。三要正面引导。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鼓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创办等形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四要强化培训。重点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领头人,提高合作社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内部运作,夯实发展基础。一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组织形式,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三会”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合作社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二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规定,认真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确保合作社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和经济利益。三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严格审批,从源头上保证质量;要探索实行动态监测制度,严格监督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整合规模小、同质化、知名度差的合作社,取缔没有产业实体、运转不规范、违规经营、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社。

  (三)加强引导扶持,规范管理服务。一要加强管理,整合资源。建议县出台合作社管理和扶持办法,明确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土地流转、招商引资等方面措施,健全完善指导服务体系。要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科技、供销等部门的管理资源,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指导服务体系,共同协调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要加大扶持力度。职能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时,要把合作社作为支持重点,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三要强化带动能力。积极倡导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吸收更多农户入社,逐步建成一批规模大、特色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深度开发。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带领农民创收致富的重要力量。

  (四)加大营销力度,创建知名品牌。要引导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要加大品牌建设力度,规范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业规范标识,培育知名品牌,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认知度和竞争力。要指导合作社在巩固现有销售渠道和营销窗口的基础上,通过参加西洽会、农高会等各类节会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推介,开辟新的销售渠道。要借助扶贫佛坪的有力机会,积极与京东、阿里等电商平台对接,在互联网+、网络直销等方面下功夫,积极拓展市场。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项目扶持?

以河南省农村合作社项目扶持为例:

一、税收优惠。

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财政扶持。

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省级财政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1、省农业厅、畜牧局、农机局扶持合作社发展项目,主要用于扶持省级以上示范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2、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项目,采取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融资风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融资难题。

3、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重点对农业机械化生产、工厂化育苗、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关键环节开展试点,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

三、金融支持。

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合作社。

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扩展资料:

农民合作社的遵循原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4、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5、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6、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今年河南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扶持?

农业合作社扶持政策有哪些?

1.产业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由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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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要求有哪些

申报《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仅列举经济实力:

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省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40万元以上;市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150万元以上。

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10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6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3.申报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应达到以下标准。国家级:150万元以上,联合社300万元以上;省级:100万元以上,联合社200万元以上;市级:80万元以上,联合社150万元以上。申报省级示范社的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入股,并实行盈余返还,属于实体性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关系较为紧密。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用好国家,促进农民增收,在这里将国家给予合作社的各项统计一下,以供大家在发展合作社时做个参考:

一、 产业倾斜

主要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项目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在科技、人才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三、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四、税收优惠

经批准,2008年6月24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主要精神包括: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②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答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同时明确享受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加农户成立合作社的条件和政策

一、条件:

1、名称预先审核

注册合作社之前,先要为合作社起一个好名字。一般合作社名称由四部分构成,“管辖区域+字号+行业性质+专业合作社”,比如“阜平县+宏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审要到合作社注册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办理,直白点说,就是县工商局、市工商局、省工商局。

2、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名称审核通过,即没有与同地区其他合作社重名,并且符合合作社法的规定,就可以开始下一步的注册。

3、营业执照审核

工商部门在收到相关文件以后,会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根据各地工商局的具体情况而定。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要到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5、办理税务登记

除了以上内容,还要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6、办理公章

到办理合作社公章

7、银行开户

到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开设合作社对公账户

二、如下:

税收优惠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支持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财政扶持

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项目申报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有些不同。

另外,用水用电方面也有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

扩展资料

注册合作社一般要准备以下材料:

1)合作社章程

章程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信息,以及管理制度、盈余分配等核心内容,是合作社运营的核心文件。

2)合作社出资清单

合作社成员出资遵循自愿原则,一般由合作社自己设定出资标准,法律上没有规定下限与上限。合作社成员出资差距最好不要太大,以维持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

3)合作社成立大会纪要

大会纪要主要记录合作社成立大会的内容,包括审议章程、选举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以及法人代表等。

4)合作社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需要提供办场所的所有权证或者租赁合同证明。

5)合作社法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6)合作社成员名册

7)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如果合作社指定某个人办理注册,需要提交指定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如何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

在农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前段时期,区政协经科委专题组织委员就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2007年以来,在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目前,全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94家。其中:从事种植业的31家,林业48家,畜牧业7家,渔业3家,农机服务5家。9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入社成员1315人,其中:农民成员1245人、占94.68%,联系带动农户3596户;资产总额3228万元,其中股金总额1936万元。合作社联结的基地面积11488亩,其中核心基地面积4585亩。当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合作社12家,其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实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有19家。到目前为止,被评为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为1家、5家,被评为区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为25家。

从总体情况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数量型发展阶段,一个逐步开展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萌芽阶段。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江北区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座谈中,我们明显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已显示出四方面作用:

一是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引入较为先进的生产理念,并组织农户抱团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江北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强化经营管理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有计划地组织收购和上市,使整个合作社的1600亩基地面积亩均产出效益达到了1.25万元,亩均利润达到了0.50万元,会员比周围非会员人均年纯收入高出40%以上。

二是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改进种植方式,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两年来,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引进了10多个葡萄品种,其中种植的夏黑葡萄多次在国家、省级评比中获得金奖。该社去年引入先进的种植方式,将18亩葡萄大棚由传统竹棚改为钢棚,提高了棚内的密封性和保温性,使葡萄成熟提前了1个月,同时引入喷滴灌节水工程,加强了大棚湿度控制。这些农业技术的引进和提高,促进了该社葡萄品质的提升。

三是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目前绿艳果蔬专业合作社的种植品种已由单一转为多样化,不但有葡萄、黄花梨,还引入了草莓和猕猴桃等受市民欢迎的品种,其中葡萄种植面积有0.14万亩。在其辐射带动之下,周围区域的葡萄等高效益作物种植面积明显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洪塘街道万亩精品水果基地的建设,使农业生产结构得以调整、优化,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是提高了农业服务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六统一”服务:即统一供种、统一农业投入品、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培训和技术服务,统一品牌和包装,统一销售。由于统一为会员采购果树专用的农膜、农药、滴灌等农业生产资料,比市场价格低10%左右,起到了专业合作的凝聚作用,促进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其发展受宏观环境、农户自身素质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目前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经营规模较小。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认购资本金不多,固定资产较少,经营规模小。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然会带来运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使农户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抵御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增强。另一方面入社社员少,带动农户和辐射范围低。平均每家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仅13人,联系带动农户38户,联结基地面积仅122亩。

二是产业层次偏低,缺少深度加工。从产业覆盖程度来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以水果水稻、花卉苗木、竹笋茶叶种植业等生产领域为主,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储存的相对较少,更缺乏向流通环节业务和新兴产业等方面拓展,总的来说带动效益不够显著。

三是运作不够规范。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低层次的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缺乏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不少社只是登记注册,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生产联合服务,只是一个名义的成立;也有一些是借用名义,为自己的农产品进入市场(超市)或享受优惠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在组织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缺少具有针对性的操作办法和议事规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没严格执行,无约束力,导致成员对合作社的期望值不高,社会影响力不大。

四是缺乏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都有一个或数个“能人”起着极为关键的核心带动作用。目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据统计,合作社成员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10%,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相对稀缺。同时,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管理和经营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经营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管理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技术含量偏低,仍处于农产品的初级生产阶段,缺乏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与建议

立足江北现实和发展要求,我们认为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须尊重农愿,促进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必须围绕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必须通过引导与推动,部门协作与联动,切实形成支持合力;必须按照典型示范引路、强化指导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我们建议:

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是对我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的完善,是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化农业经营组织的新要求。无论从外地的经验和我区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日益显现降低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绩效。同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区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和应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破解“三农”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尽快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要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是发挥优势,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方面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针对我区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部分农民合作意识淡薄的问题,部门可通过选派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方式加以指导,积极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并强化执行,落到实处,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同时,可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让示范社领着农民干。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增强农民的合作经营意识。

另一方面要发挥优势,在技术指导、营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指导和服务。一是充分结合农业部门的“三百三千”、“田间流动学校”等活动,组织农技指导员队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葡萄无公害大棚设施栽培、丰产稳产杨梅生产、水稻抛秧、精确定量等高产高效栽培技术及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紧紧依托当地的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思路,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带动和辐射更多的农户增收。二是利用互联网上的农民信箱等,帮助农民收集市场信息,寻找交易客户,定期发布主要农林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市场行情,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开拓产品市场。同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省、市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会,打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三是利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或农村法律顾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在合作、购销、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援助。

三是加强引导,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区在今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下一步应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促检查,落实好已有的扶持,督促已出台的兑现到位。另一方面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的其他需求,研究完善相关的措施,对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品牌创建、自营出口、农超对接、产品展销等方面给予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出台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和交易向加工深加工转型的和措施,引导种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生产型合作社转型,加大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进力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营销拓展能力、人才培训、信息服务建设等内容。

四是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专题培训等种种方法,分期分批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观摩学习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逐步培养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同时,通过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积极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等举措,千方百计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技水平和经营能力,逐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

如何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对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我县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应着重解决好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1.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性质。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都由乡镇或部门包办,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事情跟着领导的感觉走,失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的真正性质。为此,作为农村基层党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不要随意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好党、政、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真正体现“民管”。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等的制订中,缺乏民主讨论,有的连财务管理、理事会职责、监事会职责等规章制度都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事情由负责人说了算,导致大部分的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信心。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出符合合作制原则又切合当地实际的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及积累机制,要坚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主导产业,实现双赢。 

3.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切实体现“”。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基本上是党政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由于法人代表不是由纯农民担任,要真正体现广大成员的意志比较难,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失去向心力和凝聚力。在规范中,要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办事公道、有开拓创新精神、有经营管理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纯农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全权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使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4.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点设置,实现各项服务“便民”。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喜欢把地点设在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所在地,这种地点的设置及办公时间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沟通带来很多不便。在地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便于成员开展各种活动,可根据成员数量的多少,选择特色农产品产、供、销的重点乡镇、重点村、重点户的所在地或主要农副产品集散地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址,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咨询活动和便于对外交流。

5.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由于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较少,资金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转,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在解决资金投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收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资本积累;建议或部门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包括拨给一些专项活动经费和及时解决生产、销售、加工等环节急需的低息贷款,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

6.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素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素质普遍偏低,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存在盲目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专业合作社的形象。在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要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素质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发展本地农村经济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对成绩显著的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以促进全社会涌现出更多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

7.加强指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步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目前应重点指导好对过去已成立并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的转制工作,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认为要变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等工作。(编辑录入:xlq)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哪些条件要求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的条件要求:

1.有五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村合作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合作社注册需要的条件是以下几点:

1、成立合作社必须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员;

2、合作社成员的身份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

3、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

成立农村合作社发起的程序是:筹备发起;制定合作社章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召开全体设立会;组建工作机制;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会在申请之日20天以内办理完毕受理内容,对符合申请标准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在申请之后,出现有需要变更的信息,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 #报告# 导语】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准确分析调研结果,明确给出调研结论,是报告撰写者的责任。以下是 无 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近年来,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力度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从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截止目前,县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农民合作社146家,注册资本26085万元,合作社成员2850人,带动农户3800余户。目前纳入我们示范社管理的合作社有21家,从总体情况来看,合作社的数量增长比较快,且合作社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经营的范围也了越来越广泛,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不断加强,在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方面将发挥作用将越来越大。但应该看到,在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财务规范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发展,现阶段合作社在经营及管理运行过程中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合作社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对兴办合作社目的认识不到位,偏离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在成立的合作时,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个别人出资成立并运作,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村民名义上为合作社成员,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也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分配,还有些合作社以村民、家庭成员组织成立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也没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空壳合作社”,合作社没有发挥作用,个别人开办合作社认为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且登记门槛又低,所以降低了合作社的公信力。

  (二)规模还比较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目前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重发展轻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目前我县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的的负责人文化程度不高,管理经验较为缺乏,信息渠道比较单一,合作社在营销、生产方面缺乏科技含量,对产业化经营中的促进作用还不大,合作社的龙头、桥梁和纽带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部分群众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因此对入会的兴趣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从而导致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会员偏少。

  (三)合作社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目前合作社在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时多渠道申请,导致部分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也能享受国家的项目资金的支持,项目申请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合作社的有序、健康发展。

  (四)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大部分没有专业人才,虽然都是种植多年的种植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管理经验和新科技知识。

  (五)合作社设立及章程建设来看:相当部分专业合作社是个别人出资成立,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登记注册,村民名义上为合作社成员,但实际上并未出资,也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分配;合作社的章程没有体现合作社的特点,千社一章,千孔一面,合作内容、合作办法合作规则等在章程中写的不是很清楚,产权不够明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壮大,必须在今后的发展中尽快加以完善。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合作社对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都是由农村的种植、养殖大户,大多数对财务核算和管理流程一知半解,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意识不到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重抓生产经营活动,对完善财务管理工作重视的不够。

  (二)有的专业合作社认为配备会计、出纳需要花费一笔费用,合作社收入还不高,内部人员兼任比较方便,也节约费用。有些合作社负责人直接用银行个人银行卡来管理资金,没有财务公开的意识,认为自己的合作社,支出不愿意受过多的手续的约束,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由于合作社业务相对收入有限,为了降低成本,很多合作社没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

  (三)合作社理事长认为把所有的收入都入账,会要缴纳相关的税,思想上有顾虑。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开支,如果索要,价格会比较高,成本会相应提高,所以索要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时没有。有的合作社没有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财务理财的意识不强。

  (四)档案资料不完整。表现在会计档案不健全,许多合作社没有办公场所,会计档案资料无法集中管理,会计资料只好长期放在会计或出纳家中。有些会计没有把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这样会造成账簿和凭证丢失。

  三、加强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地方、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大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动员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巩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发挥带动农户多、管理较为规范、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对弱势群体帮助大的特点,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

  (三)正确促成合作社的发展,遵循客观经济规律,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规范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又要防止合作社没有规范而享受国家扶持资金现象,让农民自己在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引导合作社合理设置会计机构与人员,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繁简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可在专业合作社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要求选择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负责本社的会计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五)规范支出票据,完善财务核算。凡能够取得正规的应当开具正规的,直接从农户手中购买材料或饲料等难以获取正规发表的,应当提供售货证明及售货方身份证明材料,数额较大的,还应附有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附件,支付给合作社成员的款项,应提供领款人签字的花名册及身份证明资料,支付大额工程,设备款项,除取得正规票据外,还应附有合同协议、设备验收证明,和工程建设方出具的工程决算等附件。

  (六)在专业合作社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或者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审批申请的前提条件应该要求合作社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合乎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会计信息规范。对未按照制度核算、会计信息不清楚的不予拨款支持,也不予申报项目,这样,才能充分促进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提供真实正确的会计信息。

  (七)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柜,实行统一管理,转入负责,会计资料收集要齐全,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要求示范合作社严格按照社员档案,会议记录、合作档案、项目档案等档案分类建档。

【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在县农业局的支持配合下,通过现场查看、听取介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特点

  (一)发展速度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委、县的重视和各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数量迅速增长。截止目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合作社共157家,注册资金1.22亿元,入社农户1659户,带动非成员农户3020户。成功创建省级示范社2个,市级示范社4个,县级示范社30个。

  (二)覆盖领域广。15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布全县7个镇办,覆盖了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其中:种植业(食用菌、中药材等)44家,占28%;林果业(苗木、板栗、猕猴桃等)48家,占30.6%;养殖业(中蜂、土鸡等)46家,占29.3%;渔业(冷水鱼、娃娃鱼等)11家,占7%;农机、植保服务业2家,占1.3%;其他6家,占3.8%。

  (三)资源利用好。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地域资源优势,在带动当地群众致富,特别是在引领贫困户脱贫上发挥了较好作用。如长角坝、岳坝镇依托金水河、椒溪河水域和山林资源优势,成立了冷水鱼、土鸡、中蜂等养殖合作社;陈家坝、石墩河镇依托大户引领和技术优势,发展袋料香菇和猪苓、天麻等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其中陈家坝继东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当地50户贫困户结对子,吸收贫困户创业扶贫资金购买食用菌袋料,发展袋料食用菌30多万袋,预计今年每户贫困户将实现利润近万元。

  (四)专业程度高。全县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种养能手、专业大户领办,他们懂技术、善经营、有市场,号召力强。如长兴苍术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创办人苏沭名是当地苍术种植土专家,被省农业厅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带领全县50余户种植苍术400余亩,年产值达400多万元。德信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托自身优势,产前提供优质鸡苗、产中进行技术指导、产后统一销售产品,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注册了“绿源德信商标”,通过了无公害认证,建起了全县首个农产品追溯体系。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机制薄弱,运作不够规范。一是管理不严格。部分合作社组织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不完善,会员权利、义务不明。部分合作社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存在不按章程和制度办事的现象。二是运行不规范。合作社与会员的联结松散,利益关系不紧密,部分合作社靠个人信誉维持管理,服务停留在生产或销售的个别环节上,没有形成产供销一体化。部分合作社仅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个别合作社甚至是有名无实的“空壳子”。

  (二)发展水平不高,合作层次较低。一是社员人数少。截止目前,全县注册登记合作社社员为1659户,仅占全县农民总户数的23%,大多数合作社是几个、十几个农户的松散式联合。二是资产规模小。尽管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1.22亿元,但由于部分社员采取以土地、山林等实物入股,实际可营运的资金较少。三是合作环节少。多数合作社合作项目少、内容单一,基本停留在产前的农资统一采购,产后农产品销售等简单环节,在产品仓储、运输以及“三品一标”创建等环节上还比较欠缺。

  (三)市场竞争力弱,带动能力不强。一是基地规模小。一些合作社基地建设意识不强,力度不够,加之自身条件所限,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小而散。二是服务范围窄。绝大多数合作社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本村组的几户、十几户,跨镇、跨县发展的合作社还非常少,整体实力不强,规模效益不高。三是产业链条短。尽管我县农业特色产业较多,但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还是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产业链短、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导致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弱,对农民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带动作用不强。

  (四)扶持力度不够,发展后劲不足。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者大部分是农民,经营管理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我县耕地资源短缺,合作社启动资金和扶持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部分合作社小富即安,没有发展壮大的强烈愿望。各业务指导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在土地流转、技术指导、项目扶持、信贷扶持等方面支持力度小。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一要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扶持、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合作社、积极创办合作社。二要树立典型。要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通过择优扶持、示范带动,积极培育一批让农民可看、可学的标杆和样板,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社积极性。三要正面引导。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鼓励种养大户牵头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领创办等形式,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四要强化培训。重点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社领头人,提高合作社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内部运作,夯实发展基础。一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组织形式,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三会”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合作社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二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合作社章程》规定,认真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确保合作社成员的主人翁地位和经济利益。三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严格审批,从源头上保证质量;要探索实行动态监测制度,严格监督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整合规模小、同质化、知名度差的合作社,取缔没有产业实体、运转不规范、违规经营、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社。

  (三)加强引导扶持,规范管理服务。一要加强管理,整合资源。建议县出台合作社管理和扶持办法,明确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土地流转、招商引资等方面措施,健全完善指导服务体系。要整合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科技、供销等部门的管理资源,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指导服务体系,共同协调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要加大扶持力度。职能部门在安排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时,要把合作社作为支持重点,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三要强化带动能力。积极倡导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吸收更多农户入社,逐步建成一批规模大、特色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农产品深度开发。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带领农民创收致富的重要力量。

  (四)加大营销力度,创建知名品牌。要引导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要加大品牌建设力度,规范使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业规范标识,培育知名品牌,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认知度和竞争力。要指导合作社在巩固现有销售渠道和营销窗口的基础上,通过参加西洽会、农高会等各类节会的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推介,开辟新的销售渠道。要借助扶贫佛坪的有力机会,积极与京东、阿里等电商平台对接,在互联网+、网络直销等方面下功夫,积极拓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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