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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论辩体

一般来讲,一辩负责陈述己方观点是公认的。排除个人风格的因素,一辩的基本职责就是把对双方辩题的理解、己方观点的前提、标准和理由交代清楚,重点突出、表达清晰流利。并在之后的辩论中出现对基本定义和观点的歪曲时要及时反应和澄清,掌握大

什么叫做论辩体

论辩体是古代的一种论文文体。有 “原……”、“……论”、“……辩”等文题形式。

各参赛队中的4名成员,分为主辩、一辩、二辩、三辩手;亦有分为一辩、二辩、三辩手及自由发言人等,并按此顺序,由辩论场的中央往旁边排列座位。但有时也会有不同情况。其中,一辩主要是阐述本方观点,要具有开门见山的技巧和深入探究的能力要能把

这种文体是作者对某种理论、主张、制度或社会习俗等,从根本上考察、探讨,辨是非,别真伪,表明看法、观点、澄清对错的文体。

孟子在论辩时,一方面善于采取层层追问、步步进的方法,使对方无法躲避,理屈词穷;同时也善于运用形象的比喻和充满爱憎的感情,从而富于强烈的文学色彩。

这种文体援事引例,引经据典,或论其事实,或批驳谬误,语言富有论辩力,逻辑性强,又颇具文彩。如《原毁》、《过秦论》、《讳辩》等。

一辩负责陈述己方观点是公认的。排除个人风格的因素,一辩的基本职责就是把对双方辩题的理解、己方观点的前提、标准和理由交代清楚,重点突出、表达清晰流利。 并在之后的辩论中出现对基本定义和观点的歪曲时要及时反应和澄清,掌握大量数据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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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论?

辩论的意思是见解不同的人彼此阐述理由,辩驳争论。

出自:史记.卷一一二.平津侯传。

原文:於是天子察其行敦厚,辩论有馀,习文法吏事,而又缘饰以儒术,上大说之。

释义:于是天子考察他的品行忠厚,辩论有多,练习文法吏事,而再装饰以儒家学说,皇上非常高兴的。

示例:他们两人在大会上展开的激烈的辩论。

扩展资料

近义词

1、申辩

申辩的意思是对某些事情进行申述辩解。

出自: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三。

原文:问官申辩百端,终以为南山可移,此案不动。

释义:问官百般申辩,最终认为南山可以移动,这个案子不动。

示例:别人对他的误解,他从不进行申辩。

2、争论

争论的意思是各执己见,互相辩论。

出自:文明小史.第二十回。

原文:魏榜贤还要同他争论,倒是贾子猷瞧著,恐怕被人家听见不雅,劝他们不要闹了,他二人方才住嘴。

释义:魏榜贤还要同他争论,倒是贾谊酞瞧著,害怕被人家听见不雅,劝他不要闹了。,其他两人才能住嘴。

示例:他们两人因为一件小事,就相互争论了起来。

3、讨论

讨论的意思是就某事相互表明见解或论证。

出自: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杂文。

原文:甄别其义,各人讨论之域;类聚有贯,故不曲述。

释义:甄别其意义,每个人讨论的区域;种类有贯穿,所以就不细讲。

示例:在今天的工作会议上,大家对明年的工作打算进行了深刻的讨论。

什么是辩证唯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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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麋鹿_柚子

辩证唯物论一、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1.物质决定意识,要求我们想问题看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2、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正确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促进作用,错误的意识对事物的发展起阻碍作用。要求树立正确意识。二、意识的能动作用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1.意识能使人能动的认识世界,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自觉选择性和主动创造性。2.意识能使人能动的改造世界:①意识对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②意识对于人体生理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这要求我们重视发挥正确意识的作用3.客观规律与主观能动性①规律是客观的、普遍的,要求我们遵循规律,按规律办事,不能违背规律。②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人在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人类。③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认识论1、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1.实践决定认识(实践是认识的基础)①实践是认识的来源。②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③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④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这要求我们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积极投身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认识。2.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有促进作用,错误的认识对实践有阻碍作用。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认识2、真理①真理是客观的,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每个人的知识结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不同,对同一个确定的对象会有

什么叫辩论套题

抛追归。

抛:问对方一个问题以引入自己要证明的论点,就是下套。

追:追问一个问题,让你的意图明显化。(可以追一轮也可以追两轮)

归:归纳你的论点。

大致就是这样。我也是新手。希望可以帮到你一点点。

辩论赛三辩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我也是打三辩的,可从你的描述中我不太知道你们所用的赛制。

攻辩环节的话,应该是对方(正方)先给你们提问,回答的时候要简短,最好在刚开始准备的时候就猜测一下对方会从哪几个角度提问,分角度进行回答的准备。一般回答完之后会剩余时间,这个时候最好重申一下本方观点。

你的提问环节可以从梦想和人生追求的角度去设计。择业更多的追求的是个人价值的实现和更加契合的适应社会需求。比如,请问对方辩友,我原本是学兽医的,可现在有家社区诊所招外科医生,您帮我做个选择该不该去? 又如,对方辩友,当你看到一个每天柏拉图黑格尔的哲学系学生每天坐在股市交易所里纠结股票,当你看到一个学市场营销的孩子趴在汽车底下学修车(类似这样),您方做何感受?

自由辩论可以有一些事先设计好的环节,打团队配合,也完全可以自由发挥。

辩论中什么叫缺失性比较?

【什么是缺失性比较】

很多辩手在场上喜欢引用一个术语“缺失性比较”,并将此术语视作标签不停地贴在对手身上。当我问及“为什么不能做缺失性比较?”的时候,却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回答我。

可见都是高中物理和数学没有学好的孩子。

用作比较的两个事物,如果都是变量的话,则没有办法用某一个时空节点上的状态来进行比较,而必须使用函数的方法(如比较变化趋势),这就是“理论模型”。

在理论模型中,存在有不同的控制变量法,其中一种,就是缺失性比较。

比如,两个同方向的力,哪个比较大?简单的实验方法就是撤销一个力,单看另一个力作用下的加速度,通过比较加速度大小反推力的大小。

所以,缺失性比较本身是一种具有科学性,也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

不过,在一些情况下,被比较的两个事物具有相关性,即一者是另一者的应变量。此时,缺失性比较就会遇到问题:一个力的大小取决于另一个力。因此靠缺失性比较,忽略了应变量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但是,一般辩手所遇到的辩题,需要比较的两个事物并非都具有这种相关性,因此也不存在“缺失性比较无效”的问题。比如对于“智慧与财富哪个比较重要”,双方并不一定会提出一者是令一者必要条件的观点,那么在此时是完全可以做缺失性比较的。

那么,当辩手说“缺失性比较”的时候,他们所遇到的真正问题往往是什么呢?其实是固定赋值的问题。“当xx不存在的时候,xxxx”就好比说“当x=0的时候z=0”。所以一般意义上辩论的函数都是 z=f(x,y),且x=0或y=0时z=0。呵呵,这等于知道了该函数必经过原点,仅此而已。

但是,谁规定x,y就必须取0呢?

同时,对于这种“缺失性比较”的演化版本中,有一种是这样的:x为0的时候z为0,y为0的时候z不为0,因此x不为0是z不为0的必要条件。这里的错误不用细说的吧?第一是存在有y=m时z为0的可能,所以y不为m也是z不为0的必要条件;第二是,必要条件就能比非必要条件更能说明重要性吗?

所以啊,以后看到对方说“没有xxx就xxxx”的时候,别急着一个“缺失性比较”的帽子丢上去,因为如果对面也看了我的这篇文章,说不定要谢谢你肯定了他方论证的科学性呢。

【再谈缺失性比较】

前篇关于缺失性比较的议论,因为我的疏忽,只谈到了这个概念的一种解释,忘了另一种。

“缺失性比较”还有一重含义,就是对两种事物的“可缺失性”与“不可缺失性”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基础是,承认x与y并非一直为z的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缺少x或者缺少y而不影响z。举例而言,生产产品的件数x与总利润y是具有关联性的,但是当达到边际最大利润后,这种关联性开始减弱,x的增加不能再明显使z增加,此时“x的增加”就是可以“缺失”的。

因此,通过比较x与y分别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缺失,在哪些情况下不可缺失,可以得出一个分段的结果。如,在z=0-100时x对z起主要影响,在z=100-1000时y对z起主要影响。而在辩论的过程中,下一步自然是根据辩题来确定z值的区间了。

在这一重含义下,即使证明x绝对不可缺,y有时可缺,也不能一定证明x对z的影响更大。此时缺失性比较依然有意义,只是不能直接去证明辩题结论罢了。

近期日志,权作砖头吧。

所谓缺失性比较,就是将具有相比较类的辩题的某个变量被忽略或者被设为零。比如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道德,亦或者竞争精神比互助精神更重要,“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秩序会怎样?”这就叫缺失性比较。

其问题有时候有如下几个:

一、单一缺失一方,比如法律这个题,一方如果只谈缺失了法律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实我更愿意叫他偏题,因为此时他充其量证明了一个所谓的法律重要性和不可缺性,此时引出第一点,缺失性比较的可用性一定是存在于你把双方的变量都缺失了之后再进行比较,这样如果可以得出一方可缺少另一方不可缺少,即可论证某方有此论点有利。

二、其次,是否凡是缺失了两方进行比较的就都可以用了呢?不是。因为凡缺失性比较都要假设,以逻辑推出缺失后的结果以判断双方的可否或缺。比如辩题里面的字眼经常有逻辑关系存在的情况,法律是道德衍生出来的,而法律却又改变着社会道德导向(先假设判断成立),那么当我们假设缺失某一方的时候,根本无法得出合理有效的结论,因为辩题里面的隐含逻辑关系无法充分被参考。即缺失性比较不合理,无法作为合理依据。

三、那么好了,此时我们总结一下,首先不可以只缺失一方(可以直接点出对方只论证了不可缺性且干脆没有比较),其次,无法合理推出结果的双方不可用。(可点出对方缺失效果判断错误)再次,其只能得出可缺性和不可缺性的差距,无法直接论证辩题(至少烦请使用者加个逻辑推断)。

四、而刘宇昂同学习惯挂在嘴边的边际效应理论(也可做边际效应法,查哪个都行)则是缺失性比较一种颇为有效的使用方法。(不懂请百度)可推出阶段性的可否或缺,且合理合适。

此文只是略微简单说一下不是所有的缺失性比较都是错误,至于使用与否,则各位自己看着办,不过我提一句,貌似交大和金城的评委对缺失性比较不是很喜欢,除非你觉得你操作的特别好。

转载自 华语辩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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