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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与签定有什么区别

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推荐使用“签订”。 “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

签订与签定有什么区别

“订”和“定”只能说从许多人的使用习惯上来看,很多地方通用。但从法律角度是非常严谨的,应该用“签订”合同,而根本就没有“签定”这个词,最多只能就两个字拆开理解,即通过签署合同而确定了某件事情。

1、两个词具体的意思是不一样的。 签署的意思是在文件、条约、凭证等上签字。 签订的意思是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 2、词的结构类型是不一样的。 签署的结构是动宾结构。 签订的结构是并列结构。 3、词包含的广度不一样。 签署只是在文件、

而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合同会约定合同在支付定金后生效,甲方支付定金给乙方后,之后双方就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乙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1、意思不一样。 签署的意思是在文件、条约、凭证等上签字。 签订的意思是双方订立条约或契约并签字。 2、词的结构不一样。 签署的结构是动宾结构。 签订的结构是并列结构。 3、词包含的广度不一样。 签署只是在文件、条约上签字。 签订除了在文

《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在实践中我们推荐推荐使用“签订”。

法律上并没有“签定”的概念,只有“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法》中找不到“签定”这个词,《合同法》使用的是“订立”合同。“签定”是错误的写法,规范的写法还是“签订”或“订立”。

总的说来,“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让人妄生歧义。

先看看“订”和“定”有什么不同。 “订”和“定”许多地方可以通用。比如:“订阅”“订户”“订单”可写作“定阅”“定户”“定单”,意思上没有什么差异。但是,“订”只表示双方事先有所约定,并不管约定能否保证确定不变,强调的是过程;“定”表示事情已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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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和签订的区别?

签署是指在重要文件上正式签字,而签订是指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

合同签订和签定的区别,合同订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

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

合同订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合同的内容必须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必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 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签署合同和签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签署合同和签订合同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签署指在文件、条约、凭证等上签字。“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

2、出处不同

签署语出范仲淹 《举许渤签署陕府判官事状》:“伏望圣慈,特与改转京官,签署 陕府 判官厅公事。”

《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

3、使用的场合不同

签署指在某些正式文件、某些条约或者是某些凭证等上面进行签字。另外签署不一定需要在文件上签字,也可以是盖章等形式。签属是已经定案的,签署了的协议,已经生效的协议。签订是大家只是初步订下来的协议,还没有最终定案的协议。

4、法律效力不同

在合同上签字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一定与合同生效时间一致。而签署的合同一般署名时即生效。

扩展资料:

引证解释

1、官名。 宋 置。即签书。 宋范仲淹 《举许渤签署陕府判官事状》:“伏望圣慈,特与改转京官,签署 陕府 判官厅公事。”《续资治通鉴·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癸巳,以枢密直学士 石熙载 签署院事。

签署枢密院事自 熙载 始。” 陈垣 《史讳举例·避讳改前代官名例》:“签书本作签署, 张齐贤 ……诸人,皆除签署,或同签署,史家避 英宗 讳‘曙’,追改为书。”参见“ 签书 ”。

2、在文件、条约或凭证上签字。 巴金 《利娜·第十四封信》:“我想他一定引我到办公室去签署一张释放 波利司 的命令。我心里非常高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签署

签合同 定与订 有什么区别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定金  百度百科-订金

签定和签订有什么不同,还有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同,请详细说明?谢谢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参考资料:http://www.029apple.com/myapple/blog/blog_view.asp?id=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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